锡林郭勒盟卫生健康委员会 行政执法委托书
行政执法委托书
委托人:锡林郭勒盟卫生健康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郑贵军
单位地址:锡林浩特市新区行署2号楼
受托人:锡林郭勒盟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法定代表人:赛音额尔敦
单位地址:锡林浩特市锡林西大街1号
为规范卫生健康行政执法工作,依法确立行政执法委托机关与受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锡林郭勒盟卫生健康委员会委托锡林郭勒盟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按下列要求行使卫生健康行政执法权。
一、委托执法事项
锡林郭勒盟行政区域内有关卫生健康工作的行政执法,行政执法事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艾滋病防治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护士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学校卫生管理条例》《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放射诊疗管理规定》《消毒管理办法》《医疗质量管理办法》《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确定的委托人行政执法职权中的以下事项:
(一)行政监督检查。
(二)行政处罚。
(三)行政强制措施。
(四)其他上级交办的卫生监督事项。
二、委托执法权限
受托人以委托人的名义行使下列行政执法权限:
1.对全盟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卫生技术人员的执业资格、执业范围、执业行为,医疗质量管理控制,传染病疫情报告及控制制度,消毒隔离制度执行情况,医疗废物处置及医源性污水处理情况,医疗广告的发布,职业病防治工作情况及放射诊疗工作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监督查处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行为。
2.对全盟公共场所卫生、学校卫生、生活饮用水卫生及其他健康产品的卫生及其生产经营活动,以及全盟消毒产品、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进行卫生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
3.对锡林郭勒职业学院、盟直学校教学及生活环境、传染病防控、生活饮用水、内设医疗机构和保健室、公共场所开展卫生监督工作,查处违法行为;督促指导全盟各旗县市区学校卫生综合评价工作;根据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申请,开展学校校舍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选址、设计及竣工验收的预防性卫生审查工作。
4.对采供血机构的执业资格、执业范围及其从业人员的资格进行监督检查,打击非法采供血行为;对采供血机构的采供血活动、传染病疫情报告和医疗废物处置情况、医源性污水处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
5.对用人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职业病危害事故和违法行为;对全盟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职业病诊断和鉴定机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对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
6.对母婴保健机构和从业人员的行为规范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
7.查处中毒事件、医疗事故、重大疫情和突发事件所涉及的违法违规行为。
8.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传染病疫情报告、预防控制措施和菌(毒)种管理情况等所提出的问题,进行有针对性的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
9.对全盟病原微生物实验室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
10.医疗事故的鉴定、职业病诊断鉴定。
11.对开展中医药蒙医药医疗服务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和从业人员进行监督管理,重点加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诊疗科目设置、执业范围、特色诊疗服务和各项规章制度落实情况;中医蒙医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情况,从业人员的资质,特别是执业类别、资格、注册等情况。
12.对全盟艾滋病等传染病防治工作的监管。
13.对全盟精神卫生工作的监管。
14.对全盟预防接种工作的监管。
三、委托执法责任
(一)委托机关责任
1.指导和监督受委托人在委托事项权限范围内以委托人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 对受委托人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对受委托人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予以追究,直至解除执法委托。
3.组织受委托人单位中的执法人员参加司法部门统一组织的执法资格培训及业务学习,并为其申办行政执法证件。
(二)受委托人责任
1.以委托人的名义在行政管理辖区、委托事项、权限和时限内实施行政执法。
2.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执法。
3.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执法。
4.主动接受委托人的指导和监督,积极参与和配合委托人的行政执法工作。
5.建立健全并落实相关的监督检查实施办法和行政执法制度。
四、委托期限
委托期限3年。
自2021年5月14日至2024年5月14日
本委托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人公章后生效。委托期限届满后,经委托人审核认为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委托书。
五、附则
本委托书一式三份,委托人和受委托人各执一份,送锡盟司法局备案一份。
委托人(盖章) 受委托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