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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对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第099号建议的答复
索引号:01165919-3/2022-00109 发文字号:
发文机构:卫生健康委员会 信息分类:卫生、体育、人口与计划生育、妇女儿童工作
概述:对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第099号建议的答复
成文日期:2022-11-07 00:00:00 公开日期:2022-11-07 11:32:42 废止日期: 有 效 性: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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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第099号建议的答复

来源: 发布日期: 2022-11-07 11:32:42 浏览次数:

武国栋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推进牧区医疗资源整合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优化旗县医疗卫生资源配置 

(一)从规划层面看。涉及旗县医疗卫生资源配置的,有国家、自治区、盟市和旗县四级规划。国家和自治区层面的规划主要是明确旗县医疗卫生机构功能职责、分工协作和配置标准。盟市和旗县层面的规划则是依据国家规划,结合地区实际,具体编制本地的医疗机构设置和区域规划。按照属地和分级管理的原则,旗县医疗卫生机构的设置和整合主导在盟市和旗县两级。 

(二)从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看。目前,国家加快推进紧密型县域医共体建设。由旗县医院牵头,其他若干旗县医疗卫生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成员,实现县乡一体化管理,提高县域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整体水平,力争在“十四五”期间,基本实现大病不出县。 

二、关于旗县医疗卫生机构设置 

(一)关于医疗机构设置标准。国家在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中明确:“依据常住人口数量,县级区域原则上设置1所县办综合医院和1个县办中医类医院。人口低于10万的,应整合设置县办医院”。 

(二)关于中医(蒙医)机构有关政策。2019年,《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意见》中明确:到2022年,基本实现县办中医医疗机构全覆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和《内蒙古自治区中医药蒙医药条例》,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医(蒙医)医疗机构建设纳入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举办规模适宜的中医(蒙医)医疗机构。旗县级以上中医(蒙医)医疗机构的撤销或者合并,应当征求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2013年,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和促进蒙医药中医药事业发展的决定》要求,现有的公立中医(蒙医)医院原则上不得撤销、削弱、擅自合并或改变性质。 

感谢您对自治区卫生健康事业发展的关心关注!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9月1日        

签 发 人:王占国 

承 办 人:张国斌 

联系电话:0471—69466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