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盟市卫生健康委:
为持续规范我区卫生健康行政执法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监督和保障各级卫生健康执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公平、公正作出处罚决定,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办法》(内政发〔2017〕32号),对3部新制订卫生健康相关法律法规、1部机构改革职能调整相关法律设定的法律责任规定,行政处罚裁量实践发现有不适宜情形的2部行政法规规章4项裁量基准,自治区卫生健康委编制了《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年补充版)》(以下简称《基准(2021年补充版)》,见附件1),现予公布。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编制依据和原则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编制的主要依据为《内蒙古自治区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办法》第六条,“自治区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本部门、本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并向社会公布”。编制原则主要依据第三条、第九条,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裁量范围内,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综合考量行政处罚裁量的合理性、过罚是否相当等情形,对据以确定是否处罚、作出何种类别处罚、处罚的幅度及其具体适用情形进行细化、量化。
二、编制过程
法规处自2019年12月起,抽调原卫生监督所及各盟市卫生监督所长期从事一线执法工作的人员,结合《基准》实际应用情况,编制了《基准》(2021年补充版讨论稿),历经反复讨论修改,履行社会、各盟市卫生健康委公开征求意见,专家论证,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合法性审核,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党组集体审议等程序。
三、《基准》具体内容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办法》第九条规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主要设定了法律依据(法律责任规定)、违法行为、违法情节和处罚种类、幅度五项要素,主要对以下内容作了细化、量化规定。
(一)有处罚幅度的,列出2-3个裁量阶次,处罚幅度大的,列出3个以上裁量阶次;
(二)处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的,明确单处或者并处的裁量情形。
四、涉及法律
《基准(2021年补充版)》涉及法律法规如下:
(一)3部新颁布的法律14项法律责任规定。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的4项法律责任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的5项法律责任规定、《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的5项法律责任规定。
(二)1部涉及机构改革职业卫生职能调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10项法律责任规定。
(三)结合执法实践修改基准的1部行政法规、1部部门规章的4项法律责任规定。对《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的1项法律责任规定、《消毒管理办法》的3项法律责任规定,就原裁量标基准与目前执法实际不相适应的情节、自由裁量的幅度等进行了相应调整修改。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的项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消毒管理办法》的项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并公布,2019年公布的《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行政处罚的裁量基准、《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行政处罚的裁量基准同时失效。
《基准(2021年补充版)》自9月5日起施行。
附件:1.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年补充版)
2.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年补充版)政策解读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2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