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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将Ⅰ型糖尿病、甲亢两种慢性病纳入特殊疾病门诊补偿的通知

来源:null 发布时间:2013-12-26

各旗县市(区)卫生局: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进一步提高新农合21种重大疾病医疗保障水平指导意见的通知》(内卫基字〔2012〕1394号)文件精神,为提高我盟新农合政策覆盖水平和重大疾病保障水平,将Ⅰ型糖尿病、甲亢两种慢性病按照特殊疾病门诊治疗补偿政策执行,现将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病种暂定为Ⅰ型糖尿病、甲亢两种慢性病。经二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确诊诊断,并在旗县市(区)级以上(包括旗县市(区)级)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治疗的,按照特殊门诊治疗补偿政策予以补助。

二、报销政策:Ⅰ型糖尿病、甲亢两种慢性病门诊治疗报销比例为70%,药品报销目录和诊疗项目目录执行自治区标准。

Ⅰ型糖尿病门诊治疗年度报销封顶线5000元/年,费用仅限于治疗所需的混合胰岛素和定期门诊检查费用,不包含并发症的药品费用和检查费用。

甲亢门诊治疗年度报销封顶线3000元/年,包括口服药物治疗的费用、定期检查费用。上述疾病并发症住院治疗的按照普通住院补偿政策。

三、报销方式。

1、患者在盟内相对固定医疗机构门诊治疗的,医疗机构为患者建立特殊门诊病历,不得收取床位费、护理费等费用,患者可随时在医疗机构结算报销,报销资金由定点医疗机构垫付,补偿费用在年度内累计计算。

2、患者治疗医疗机构不固定的,持诊断书、门诊病历(或复印件)、处方、发票等,每年末到户籍所在地新农合经办机构申请报销。

四、其他。列入特殊疾病门诊治疗补偿政策的疾病按照重大疾病统计报告,报销比例随着年度补助政策的变动进行调整。Ⅰ型糖尿病、甲亢两种慢性病按照特殊疾病门诊治疗补偿费用从2013年1月1日起算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