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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卫生健康委员会 “证照分离”改革事项事中事后 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01165919-3/2022-00075 发文字号:锡卫办发〔2022〕40号
发文机构:卫生健康委员会 信息分类:卫生、体育、人口与计划生育、妇女儿童工作
概述: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卫生健康委员会 “证照分离”改革事项事中事后 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
成文日期:2022-10-09 00:00:00 公开日期:2022-10-09 09:06:19 废止日期: 有 效 性: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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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卫生健康委员会 “证照分离”改革事项事中事后 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日期: 2022-10-09 09:06:19 浏览次数:

各旗县市(区)卫生健康委,盟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委机关各相关科室:

   现将《锡林郭勒盟卫生健康委员会“证照分离”改革事项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各单位、委机关各科室认真贯彻落实。

 

   

  锡林郭勒盟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     

  2022年8月8日             

 

 

  

    

  锡林郭勒盟卫生健康委员会  

  “证照分离”改革事项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方案  

    

  根据国务院、自治区“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有关要求,为切实加强“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工作落实及事中事后监管,打造市场化、法制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制定本方案。  

  一、“证照分离”改革事项名称和改革方式  

  (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立许可,改革方式为直接取消审批;  

  (二)部分医疗机构(除三级医院、三级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急救站、临床检验中心、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港澳台独资医疗机构外)《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核发,改革方式为直接取消审批;  

  (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丙级资质认可,改革方式为直接取消审批;  

  (四)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改革方式为实行告知承诺;  

  (五)部分医疗机构(三级医院、三级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急救站、临床检验中心、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港澳台独资医疗机构外)《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核发,改革方式为优化审批服务;  

  (六)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的单位审批,改革方式为优化审批服务;  

  (七)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改革方式为优化审批服务;  

  (八)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改革方式为优化审批服务;  

  (九)医疗机构(不含诊所)执业登记,改革方式为优化审批服务;  

  (十)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许可,改革方式为优化审批服务。  

  二、法律法规依据  

  (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立许可:依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  

  (二)部分医疗机构(除三级医院、三级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急救站、临床检验中心、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港澳台独资医疗机构外)《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核发: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丙级资质认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四)公共场所卫生许可: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五)部分医疗机构(三级医院、三级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急救站、临床检验中心、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港澳台独资医疗机构外)《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核发: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六)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的单位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七)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八)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九)医疗机构(不含诊所)执业登记: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十)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许可:依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三、监管措施  

  根据“证照分离”改革后的审批方式,进一步规范卫生监督行为,创新卫生监督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督管理,优化营商环境。重点将“证照分离”改革事项列入卫生监督事中事后监管范围,依法依规对行政相对人依法执业进行监督管理和服务,强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手段,探索建立以“双随机、一公开”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突出问题导向、分类监管,避免重复执法,减轻机构场所负担,降低行政执法成本,提高执法效能。  

  四、主管部门  

  中事后监管工作由锡林郭勒盟卫生健康委负责。锡林郭勒盟卫生健康委各相关科室加强“证照分离”改革工作的督查指导工作。  

  五、其他事项  

  (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立许可、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改革工作由盟卫生健康委妇幼科牵头实施。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由盟卫生健康综合执法支队落实。  

  (二)部分医疗机构《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核发、医疗机构执业登记、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许可改革工作由盟卫生健康委医政科、中医科、妇幼科分别牵头实施。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由盟卫生健康综合执法支队落实。  

  (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丙级资质认可、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的单位审批、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改革工作由盟卫生健康委综合执法科牵头实施。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由盟卫生健康综合执法支队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