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县市(区)卫生局、民政局: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提高农村牧区重性精神病等重大疾病医疗保障水平实施方案(试行)》(内卫基字〔2011〕892号)文件精神,为方便农村牧区终末期肾病患者治疗,维护医疗机构的利益,结合全盟实际情况,制定《锡林郭勒盟农村牧区终末期肾病参合患者血液透析补助实施办法(试行)》,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锡林郭勒盟农村牧区终末期肾病参合患者血液透析补助实施办法(试行)
锡林郭勒盟农村牧区终末期肾病参合患者
血液透析补助实施办法(试行)
一、适用范围
参加锡盟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并患有终末期肾病的农牧民,在定点医疗机构接受透析治疗(非住院)的。
二、定点救治医院:锡盟医院。
三、定额标准
1、血液透析(每周不超过3次),定额标准:每月6800元(含个人自付150元或1480元)。
2、定额付费项目包括:实施血液透析必需的诊疗检查费用和材料、药品费用,不包括透析患者并发症治疗费用。定额项目为:
⑴诊疗检查费用:血液透析、反渗水、软水装置、血液透析监测、内漏穿刺、静脉注射、皮下注射、诊查费、污染床单;
⑵材料费用:透析器(含透析管)、透析粉、穿刺针、辅料贴、透析护理包、注射器、药品(肝素、盐水、促红素);
3、定额标准根据物价政策每两年调整一次,由盟卫生局、民政局另行通知。
四、支付方式及补助标准。
1、农村牧区低保、五保对象,个人自付150元,其余部分由新农合基金承担80%即5320元,民政医疗救助基金承担20%即1330元,民政承担部分超出年封顶线的,由民政大病医疗救助资金支出。
2、农村牧区非低保、五保对象,新农合基金补助5320元,个人自付1480元。全年医疗费用支出达到商业保险补充标准的,可由商业保险给予补助。
3、透析患者需向定点救治医院缴纳个人自付部分,新农合承担部分由盟新农合管理中心按月划拨到定点救治医院;低保、五保对象民政救助部分由各旗县市(区)民政部门按季度划拨到定点救治医院。
五、就诊和结算流程。
1、终末期肾病患者必须在旗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确定诊断并出具诊断证明。
2、患者携带诊断证明、合作医疗证、身份证(或户口簿),其中:农牧区低保对象和五保供养对象人员需提交低保证和五保供养证,到当地新农合办公室领取并填写《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重大疾病救治登记表》,一式五份,分别由当地新农合办公室、民政部门签章登记后,一并由透析患者交给定点救治医院。
3、患者携带合作医疗证、身份证(或户口簿)、《内蒙古自治区重大疾病救治登记表》到定点救治医院就诊时,定点救治医院在《内蒙古自治区重大疾病救治登记表》签章登记后,开具门诊救治(透析)卡,盖章注明“新农合重大疾病”。
4、患者持门诊救治(透析)卡并交纳个人自付金额后,凭卡在救治医院治疗,定点救治医院按规定对患者进行登记、建档。患者首月治疗完成后,由定点救治医院将《内蒙古自治区重大疾病救治登记表》、病历首页及患者身份证(或户口簿)、低保证、五保供养证复印件、合作医疗证复印件反馈至盟新农合管理中心、各旗县市(区)民政局、新农合办公室备案建档,并以此为据,后续治疗结算时不再提供以上材料。
5、患者在定点救治医院发生的费用,由医院先行垫付。除首月提供以上材料外,后续治疗按照每月(季度)初10日内由救治医院向盟新农合管理中心和旗县市(区)民政部门分别提交以下结算材料(包括:锡林郭勒盟农村牧区终末期肾病救治费用结算表、治疗费用清单、发票及复印件、合作医疗结算凭证),盟新农合管理中心和旗县市(区)民政部门在对救治医院提交的申报材料审核后,在10个工作日之内向定点救治医院拨付补偿结算资金。
六、其他
1、透析患者超出本办法规定的治疗方法、规定次数的,按照新农合原补偿方案进行补偿。
2、透析患者并发症门诊治疗享受门诊慢性病报销政策,患者因并发症住院治疗同时进行透析治疗的,救治医院给予分开结算,透析费用按本办法结算,其他住院费用按照住院补助政策执行。
3、血液透析按照单病种定额付费管理,经批准转盟外医疗机构治疗的,治疗费用高于本办法标准的,补助标准按本办法标准执行,治疗费用低于本办法标准的,补助金额不超过治疗总费用。
4、患者完成一个整月的治疗后,由定点救治医院申请结算,按月透析治疗未达到10次以上(不包括10次)的医药费用,按实际发生费用由新农合基金和民政救助基金分别承担80%和20%。
5、定点医疗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项目标准提供血液透析治疗,不得超过本办法定额标准,不得将定额项目的费用以其它方式转嫁由患者承担,超出本办法定额标准的费用,均由定点救治医院承担。
七、本办法自二零一三年四月一日起执行。
附表1
锡林郭勒盟农村牧区终末期肾病救治登记表
患者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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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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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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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照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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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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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盖经办 机构骑缝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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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医疗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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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住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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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办人 (监护人) |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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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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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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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诊医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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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诊诊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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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办(监护)人申请 |
本年度参合,在 医院初诊符合 病救治条件,申请 治疗。
签名(手印):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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旗县市(区) 新农合经办机构、民政部门 初审意见 |
旗县市(区)新农合经办机构 旗县市(区)民政局 签章: 签章: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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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治医院专家组复审意见 |
签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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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治医院 合管办意见 |
签章: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
注:1、此表一式5联,救治程序完成后分别由锡盟新农合管理中心、旗县市区合管办、民政局、救治医院和患者本人留存(新农合经办机构及民政部门联由救治医院连同《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重大疾病救治结算表》一并提交新农合管理中心和旗县市区民政局)。
2、申请人在医院办理救治手续时需同时提交身份证(或户口本)及合作医疗证原件、县级及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及病历资料。
附件2
锡林郭勒盟农村牧区终末期肾病救治费用结算表
( 年 月)
救治医院: 定额标准:6800元/月
旗县市(区)名称 |
患者姓名 |
性别 |
身份证号码 |
合作医疗证号 |
透析治疗起始日期 (年月日) |
月透析治疗次数 |
医药总费用(元) |
新农合 补偿金额 (元) |
医疗救助 补偿金额 (元) |
患者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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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表一式4份,分别由锡盟新农合管理中心、旗县市(区)新农合办公室、民政部门、定点医疗机构存档备查。
财务负责人(盖财务章): 填表人: 填写日期: 年 月 日 联系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