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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内蒙古自治区安宁疗护服务规范(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来源: 截止日期:2024-06-12 15:47:59 - 2024-06-21 23:59:59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安宁疗护服务行为,提升安宁疗护服务能力,保障安宁疗护服务质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组织起草了《内蒙古自治区安宁疗护服务规范(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建议请于本通知正式印发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反馈至我委。

联系电话:0471—6944050、6944496

联系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华大街63号院

2024年6月6日内蒙古自治区安宁疗护服务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医疗卫生机构中提供安宁疗护服务的科室、病区或病床,其他提供安宁疗护服务的机构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  安宁疗护服务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情形:

第五条  安宁疗护服务应符合以下原则:

(二)遵循尊重、有利、不伤害、公平的医学伦理原则。

(四)多学科协作模式进行。

第二章  服务形式

第八条  安宁疗护病区设置应遵循以下要求:

(二)安宁疗护病区至少配备1名副主任及以上职称执业医师,根据收治对象的疾病情况,可以聘请相关专科的兼职医师进行定期巡诊,处理各类专科问题。

(四)各地应根据当地实际需求和资金投入情况设置安宁疗护病区。对常住人口在10万人以下的旗县(市、区),可依托县域医共体,选择一个旗县级医院牵头联合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医养结合机构组建联合病区,实现管理统一、服务同质、责任共担、利益共享。

第九条  结合患者需求与实际开展适宜服务。

第三章  人员职能

第十一条  各医疗机构可根据实际,配备适当的社会工作者、药剂师、营养师、心理咨询(治疗)师、康复治疗师、中医药(蒙医药)医师及志愿者等人员。

(一)核心团队成员职责

2.执业护士。协助执业医师开展疾病终末期或老年临终患者诊疗管理;提供入院、转诊、照护、舒缓治疗咨询;开展症状控制护理、舒适护理;动态评估患者,制定照护计划;缓解并支持患者和家属生理、情感问题;开展丧亲护理,包括尸体护理和家属情感支持等。

1.社会工作者。负责协调患者及家属与医护人员的沟通;参与医护团队的常规查房和病例讨论;为患者及家属提供人文关怀,帮助患者尽可能实现临终愿望;开展对患者及家属的生命教育,协助组织召开家庭会议,协助磋商与疾病相关的家庭问题;协助患者及家属申请其他公共服务,如申请医疗保险、贫困经济补助等;对家属开展哀伤辅导;指导和培训志愿者等。

3.心理咨询师。负责评估患者及家属的心理状况;缓解心理问题,舒缓压力;缓解安宁疗护团队人员的心理压力。

5.护理员。负责陪伴患者实施各项检查及治疗;协助患者洗头、洗澡、口腔清洁、食物准备与喂食等;协助患者开展简易肢体运动,并实施适宜按摩。

第四章  服务流程

(一)登记

(二)识别

1.安宁疗护识别是由执业医师依据病史和收治条件对患者进行判断,运用卡氏功能评分量表(KPS)初步评估患者功能状态,运用姑息功能量表(PPS)评估预期生存期。

居家安宁疗护服务对象:KPS不大于70分,姑息功能量表(PPS)评估预期生存期不大于6个月。

(三)收治

(四)评估

入住安宁疗护床位的患者,需在办理入住病房24小时内完成初次入院评估、身体评估,制定诊疗计划。治疗过程中做好动态评估。动态评估包括入院1周、半月、1月、2月的生存期,心理需求和社会需求,每天开展疼痛及需求的动态评估等。

(五)照护

2.照护内容,包括症状控制、舒适照护、心理支持和人文关怀

(2)舒适照护。提供具有整体性、连续性的临终护理、临终护理指导与临终护理咨询服务。开展病室环境管理、床单位管理、口腔护理、肠内营养护理、肠外营养护理、静脉导管维护、留置导尿管护理、会阴护理、协助沐浴和床上擦浴、床上洗头、协助进食和饮水、排尿异常护理、排便异常护理、卧位护理、体位转换、轮椅与平车使用等照护措施。

3.药物。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应按《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2号)规定,由患者本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署《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知情同意书》(见附录2),医疗机构应做好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采购、验收、储存、调配、登记、使用、回收等环节全过程管理。

(六)转介

1.KPS不大于50分,且预期生存期不大于3个月的临终患者,可由居家安宁疗护转为住院安宁疗护,也可转介至安宁疗护病区或相关医疗机构。

第十四条  医疗机构要利用互联网技术,开展远程医疗、远程会诊、健康咨询、生命教育等服务,促进医疗机构、社会各单位、医务人员、患者之间的沟通,提高服务和管理水平。

第十六条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可探索设立安宁疗护服务指导中心,统一管理,标准化操作,做好动态监测。

第十七条  本规范由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负责解释。

意见反馈 截止日期:2024-06-12 15:47:59 - 2024-06-21 23:59:59 问卷状态: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