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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进一步促进全区社会办医持续健康规范发展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来源: 截止日期:2024-07-08 16:10:39 - 2024-07-23 23:59:59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关于公开征求《进一步促进全区社会办医持续健康规范发展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为进一步激发医疗领域社会投资活力,促进社会办医健康有序发展,推进医疗服务领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不断满足群众多样化就医需求,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起草制定了《进一步促进全区社会办医持续健康规范发展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建议,请于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意见建议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反馈我们。

联系方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医政处

联系电话:0471—6944931

电子邮箱:yzygj_wjw@nmww.gov.cn

联系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华大街63号院8号楼

邮政编码:010055

2024年7月8日

进一步促进全区社会办医持续健康规范发展工作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深化社会办医疗机构(以下简称社会办医)“放管服”改革,推动“非禁即入”、审批应减尽减和清理妨碍公平竞争各种规定做法的落实,解决重点难点问题,进一步促进社会办医持续健康规范发展,按照国家《关于促进社会办医持续健康规范发展的意见》,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加大支持社会办医力度

(一)拓展社会办医空间。落实医疗服务体系规划要求,为社会办医留足发展空间。各盟市在新增或调整医疗卫生资源时,要考虑由社会力量举办或运营有关医疗机构。规范和引导社会力量举办康复医疗中心、护理中心、健康体检中心、眼科医院、妇产医院、儿童医院等医疗机构和连锁化、集团化经营的医学检验实验室、病理诊断中心、医学影像中心、血液透析中心等独立设置医疗机构,加强规范化管理和质量控制,提高同质化水平。

(二)推广政府购买服务。创新政府提供公共卫生服务方式,进一步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按照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支持向社会办基层医疗机构购买服务,为社区居民提供家庭医生签约和有关公共卫生服务,通过开展养老照护、家庭病床、上门诊疗等服务方便人民群众看病就医。

二、推进“放管服”,简化准入审批服务

(三)提高准入审批效率。自治区出台了优化社会办医跨部门联动审批实施办法,明确跨部门医疗机构设置申请审批首家受理窗口负责工作机制,明确各审批环节时限要求,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严格遵照执行。加强运用信息化手段,推动部门审批信息共享联动,减轻行政管理相对人负担。设置20张床位以下或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医疗机构,可实行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

(四)规范审核评价。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法实时受理医疗机构级别和诊疗科目变更申请,在法定时间内办结,提高审批效率。审批过程相关信息要依法公开,新办医疗机构的专家审核结果要同时送审批部门和申请人。支持和鼓励社会办医参加医院等级评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受理相关申请,在3个月内反馈评审结果,并及时认定。将社会办医纳入医疗服务和医疗质量管理控制及评价体系,促进社会办医医疗质量安全水平不断提高。

(五)科学规划社会办医区域总量。各级政府要科学规划社会办医区域总量和空间布局,对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和床位规模预留一定空间。

三、公立医疗机构与社会办医分工合作

(六)发挥三级公立医院带动作用。各盟市要完善医联体网格化布局,社会办医可以选择加入,综合力量或者专科服务能力较强的社会办医可牵头组建医联体,鼓励适度竞争。支持公立和社会办医按照平等自愿原则组建专科联盟。支持社会办医参加远程医疗协作网,提高诊疗服务能力。支持社会办医优先承接三级公立医院下转康复、护理、安宁疗护等业务,促进降低三级医院的平均住院日和运营成本,提高医疗服务效率,使其聚焦三级医院医疗主业,建立医疗机构间合理的社会分工。支持社会办医在社区提供康复、护理、养老等服务。支持三级公立医院与社会办医共享医学影像、医学检验、病理诊断等服务,形成全社会医疗合作管理体系,有关服务协议可以作为社会办医相关诊疗科目登记依据。

(七)探索医疗机构多种合作模式。支持社会办医与公立医院开展医疗业务、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等合作,倡导开展各类医疗机构广泛协作、联动、支持模式试点,并建立合理的分工与分配机制,各盟市可探索出台规范合作的具体措施或指导性文件。

(八)拓展人才服务与队伍建设。全面实行医师、护士执业电子化注册制度。全面实施医师区域注册制度,推进护士区域注册管理。指导多机构执业医师与主要执业医疗机构和其他医疗机构合理约定执业期限、时间安排、工作任务、医疗责任、薪酬、相关保险等,明确双方人事(劳动)关系和权利义务,支持和规范医师多机构执业。允许符合条件的在职、停薪留职医务人员(法人和主要负责人除外)申请设置医疗机构。完善“互联网+护理”服务标准,扩大优质医疗护理服务供给。

各级各类社会办医要建立完善人才培养机制,保障员工参加各种职业技能培训、继续教育和进修的权益,支持鼓励员工参加职称评审和行业专家组织,逐渐形成结构合理、稳定的人才梯队。

四、优化运营管理服务

(九)优化校验服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法依规校验医疗机构,重点审查医疗服务能力和医疗质量安全。在保证医疗质量安全的前提下,多机构执业医师可以按实际执业情况纳入所执业医疗机构校验的医师基数。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实行三级民营医院分阶段执业登记,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在医疗机构设置批准书有效期内,允许先行登记不少于基本标准60%的床位并执业运行,在医疗机构设置批准书有效期满前,应当完成所有核准床位数的登记。

(十)提升临床服务和学术水平。在遴选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基地以及推进临床服务能力建设时,对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医疗机构同等对待,医学类科研项目承担单位的选择坚持公开平等择优原则,不得对拟作为项目承担单位医疗机构的性质进行限制。

五、完善综合监管体系

(十一)落实部门监管责任。切实贯彻“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和“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建立健全信用体系。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主动沟通有关部门,根据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部门职责分工,严格落实部门监管责任,做好对社会办医的行业监管工作与服务;要加强医疗卫生服务投诉举报平台建设,提升监管水平;要全力配合医保部门严厉打击欺诈骗取医保基金行为;要进一步加大医疗行业违规行为处罚力度,要让严重违规者付出沉重代价,真正形成震慑;要建立医疗机构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按照有关规定公开区域内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处罚等信息。对发现问题多、社会反映强烈、监管效果不明显的地方和人员严肃问责,全面提高行业服务和监管水平,促进社会办医健康规范发展。

(十二)加强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综合运用日常监督管理、医疗机构校验、医师定期考核等手段,加强对医疗执业活动的评估和监管。将社会办医纳入统一的医疗质量管理控制体系,指导医疗机构贯彻执行国家质控指标、标准,实现社会办医管理能力和医疗质量安全水平持续提升。结合整治医疗乱象、改善医疗服务、创建“平安医院”等医疗服务重点工作,加强对社会办医的日常监管,建立医疗服务全程实时监管机制,监管结果及时反馈医疗机构,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切实规范社会办医依法执业及诊疗行为,提升社会办医的社会信用度和竞争力。

各级各类社会办医要建设完善的覆盖全院、全程、全员的医疗质量管理体系,成立由主要负责人担任主任的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结合实际设置病历、护理、院感、医疗技术、药事等医疗管理议事组织,建立明确的内部分工协作机制。要严格落实18项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严格落实国家医疗质量安全改进目标和质控工作改进目标以及医疗管理与质量控制指标,强化医务人员基本医疗质量安全意识,定期组织开展“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全员学习培训考核,强化“严格要求、严谨态度、严肃作风”在诊疗活动和管理工作的贯彻落实,保证诊疗规范、安全。同时要加强医疗健康信息安全防护,保障个人隐私,对非法买卖、泄露个人信息行为依法依规严厉惩处。

(十三)加强医疗安全风险防范。各级各类社会办医要提高医疗安全意识,建立健全覆盖医疗全过程和全流程的医疗安全与风险管理体系,完善相关工作制度、应急预案和工作流程,加强对重点部门、重点环节、重点人群和高危因素的管理及监测工作,突出消防安全、医院感染、围产期、围手术期、有创操作、危急值、实验室安全、消毒供应等管理,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建立健全本机构医疗安全不良事件报告制度,药品不良反应、药品损害事件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报告制度,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报告制度,及时、准确向相关部门报告有关信息。

(十四)发挥行业组织自律作用。各级医学会、医院协会、医师协会、护理学会等行业组织要协助行业主管部门做好相关工作,完善行业标准,开展医疗机构医疗质量、服务能力等评价,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维护行业信誉。

各盟市卫生健康委要高度重视,把促进社会办医持续健康规范发展摆在重要位置,加强沟通协调,密切协作配合,及时制定或完善配套措施,细化工作举措,确保政策全面兑现。工作中发现的实际问题要及时与自治区卫生健康委沟通,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将适时调度工作进展,并组织现场督导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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