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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依法行政工作的意见

2021-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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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明确将“基本建成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作为到二〇三五年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远景目标的重要内容。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明确了习近平法治思想在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中的指导地位,对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化建设提出了新要求。2020年10月15日,盟人大工作委员会十三届十一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盟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行政审判工作情况的报告、盟检察分院关于行政检察监督工作情况的报告,针对报告中反映出的问题短板,对全盟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提出了意见和建议。为进一步提升我盟各级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水平,现就做好相关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履行,落实《内蒙古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执行责任制规定》

  (一)严格执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内蒙古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对《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中规定的五种事项范围,要提高履行决策程序的规范化水平。加大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力度,尤其是决策事项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或者存在较大分歧的,可以通过召开听证会等方式深入征求公众意见,避免以征求行政机关意见代替征求公众意见情况发生。

  (二)落实《内蒙古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执行责任制规定》,决策执行单位应当依法全面、及时、正确执行重大行政决策,并向决策机关报告决策执行情况;应当依法将决策执行情况通过报刊、政府网站等向社会公开,不予公开的除外;要建立重大行政决策执行全过程记录制度,加强档案管理,依法保存决策执行中的资料信息。在进行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评估时,承担具体评估工作的单位应当按照决策机关要求做好决策实施后的评估工作。

  (三)提高重大行政决策制定、执行程序意识。决策机关和决策执行单位应当将重大行政决策有关法律、法规、制度纳入政府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或者法治宣传培训内容,切实将重大行政决策制定程序各环节弄懂学通,强化程序意识,在制定、执行相关政策时确保“程序合法”。进一步发挥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在制定、执行重大行政决策中的作用,完善党政机关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前听取法律顾问、公职律师法律意见的工作机制,建立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参与规范性文件起草论证工作和参与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机制。

  二、进一步健全完善社会矛盾纠纷行政预防调处化解机制,夯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基础

  (四)深化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按照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印发的《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方案》要求,推进行政复议体制改革,除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税务和国家安全机关以外,县级以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只保留一个行政复议机关,由本级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要按照“事编匹配、优化节约、按需调剂”的原则,合理调配编制资源,各级机构编制、财政等部门要积极配合改革,形成工作合力,确保行政复议机构人员配备与工作实际相适应。

  (五)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作用。加强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建立科学通畅、公开透明、便民利民、监督有力、指导精准、宣传见效的工作流程。探索建立政府主导,相关政府部门、专家学者参与的行政复议咨询委员会,为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提供咨询意见。加强行政复议信息化建设,按照“数字法治·智慧司法”信息化体系建设总体部署,建立健全行政复议信息化工作制度,开展行政复议网上办案,增强工作透明度,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

  (六)推动设立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指导推动设立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日常工作由当地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承担,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仲裁工作经费要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土地权属争议案件,要依法分类处理,属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引导群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申请调解和仲裁。

  、进一步加强行政应诉工作,切实提高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

  (七)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问题的规定》《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提高各级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的通知》和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室转发通知(锡署办字〔2020〕59号)精神,建立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提示制度、请假报备制度、月通报制度、约谈问责制度、考核评价制度,提高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加大约谈问责力度,行政机关负责人无理由不出庭、当月出庭应诉率低于70%、年出庭应诉率低于60%,仅委托律师出庭,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将对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责令整改。

  四、进一步发挥司法监督作用,加强和规范司法建议和检察建议办理落实

  (八)落实《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司法建议工作的意见》。人民检察院提出检察建议,除另有规定外,被建议单位自收到检察建议书之日起两个月以内作出相应处理,并书面回复人民检察院。司法建议工作日常管理机构定期通报司法建议情况。各地各部门要将落实检察建议、司法建议书情况纳入依法治盟考核评价指标体系。探索建立行政机关落实人民法院司法建议、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制度,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各级行政机关对人民法院司法建议、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的办理和落实工作,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支持司法机关的依法监督。

  五、进一步加大行政执法监督力度,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九)落实《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定期对行政执法情况进行检查,及时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告。各级行政执法部门的法制机构要切实承担起本系统的行政执法监督责任,定期对本单位行政执法情况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主管部门报告。开展行政执法监督专项行动,对重点领域行政执法机关执法不严、不规范等问题进行重点整治。

  (十)严格执行《内蒙古自治区重大行政处罚备案监督办法》,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要向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各级行政执法部门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要向本级人民政府备案。司法行政机关对报送备案的重大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查,发现重大行政处罚决定违法或者不当的,应当建议行政处罚决定机关自行改正;对于拒不改正的,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十一)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贯彻实施。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强制执行;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六、进一步加大法治宣传教育培训力度,加强领导干部依法行政能力建设

  (十二)落实领导干部及公职人员学法用法制度。狠抓领导干部“关键少数”,坚持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集体学法制度和政府常务会议定期学法制度,每年至少举办2次法治专题讲座,不断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应对风险的能力。加强国家公职人员法治教育,推动建立领导干部任职法律知识考查和依法行政能力测试制度。建立领导干部学法清单制度,把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复议、政府信息公开等规范政府共同行政行为法律法规列入学习清单,纳入领导干部法治政府建设专题培训、行政执法人员法律法规培训、公务员初任、任职培训等班次学习内容,切实增强领导干部依法行政能力建设。强化行政执法人员和法律服务人员法治培训,将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与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相结合,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行政执法工作实践相结合,切实提升依法行政效能。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

                                                          2021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