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盟直有关部门﹕
《锡林郭勒盟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盟本级与旗县市(区)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已经中共锡盟委2020年第13次委员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工作。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室
2020年4月25日
锡林郭勒盟基本公共服务领域
盟本级与旗县市(区)共同财政事权
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提高全盟各级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能力和水平,合理划分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盟本级与旗县市(区)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4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基本公共服务领域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8〕6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进自治区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发〔2018〕13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基本公共服务领域自治区与盟市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发〔2018〕46号)和《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印发关于推进盟以下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锡署发〔2018〕8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盟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新发展理念,落实高质量发展要求,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按照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政府间财政关系的要求,遵循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科学界定盟本级与旗县市(区)权责,确定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共同财政事权范围,制定基础标准,规范盟本级与旗县市(区)支出责任分担方式,加大基本公共服务投入,加快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为建设富裕文明美丽幸福锡林郭勒提供有力保障。
二、基本原则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准确把握中央和自治区改革政策精神,按照中央、自治区确定的改革路径和方式,从解决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入手,首先将教育、医疗卫生等领域中与人直接相关的主要基本公共服务事项明确为共同财政事权,并合理划分支出责任,同时完善相关转移支付制度,确保更好地为人民群众提供基本公共服务。
——坚持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根据各项基本公共服务事项的重要性、受益范围和均等化程度、盟旗两级财政财力状况等因素,明确盟本级与旗县市(区)支出责任及分担方式。适度加强盟本级在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等方面的职责,充分发挥旗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区域管理优势和积极性,切实履行财政事权,落实支出责任,保障政策落实。
——坚持保障标准合理适度。清醒认识我盟经济欠发达、产业结构单一、财政收支矛盾突出的实际,既要尽力而为,加快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严格按国家政策,适时调整标准,逐步提高保障水平;又要量力而行,考虑基本民生政策的可持续性,兼顾各级财政承受能力,不超越经济社会发展阶段,兜牢基本民生保障底线。
——坚持差别化分担。充分考虑各旗县市(区)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基本公共服务成本和财力差异明显的实际,盟本级承担的支出责任要有所区别,体现向困难地区倾斜、向重大民生事项倾斜、向保障基础标准部分倾斜,并逐步规范、适当简化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共同财政事权支出责任的分担方式。
——坚持积极稳妥推进。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盟本级与旗县市(区)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是一个动态调整、不断完善的过程,要按照中央、自治区要求,加强与各领域管理体制改革的衔接,在管理体制和相关政策比较明确、支出责任分担机制相对稳定的民生领域首先实现突破,有序推进改革进程。
三、盟本级与旗县市(区)共同财政事权保障标准和支出责任
根据中央、自治区改革精神和《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印发关于推进盟以下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锡署发〔2018〕88号)要求,将中央已明确的八大类18项基本公共服务领域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确定为盟本级与旗县市(区)共同财政事权;其他事项待分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改革方案出台后,逐步进行明确。
根据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总体格局、各项基本公共服务的不同属性以及财力实际状况,对中央已明确的八大类18项中的义务教育公用经费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贫困地区学生营养膳食补助、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补助、普通高中教育国家助学金、普通高中教育免学杂费补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计划生育扶助保障11个事项地方应负担部分,统一实行盟本级与旗县市(区)分档分担办法,第一档包括西乌珠穆沁旗、乌拉盖管理区2个地区,盟本级分担30%,相关旗区分担70%;第二档包括锡林浩特市、东乌珠穆沁旗、苏尼特右旗、太仆寺旗、苏尼特左旗5个地区,盟本级分担50%,相关旗市分担50%;第三档包括正镶白旗、阿巴嘎旗、镶黄旗、多伦县、正蓝旗5个地区,盟本级分担70%,相关旗县分担30%。此前盟里出台的分档分担比例与此分档分担比例不一致的,全部照此执行。同时,根据各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财力变化情况,上述分档分担比例由盟本级财政适时进行动态调整。其余7个事项按项目、因素分担或按标准定额补助。具体事项明确如下:
(一)义务教育类
1.公用经费保障。国家规定部分执行中央制定国家基础标准,在此基础上继续按规定提高民族学校等公用经费水平。国家基础标准内所需资金,由中央与地方按8﹕2分担;自治区分担部分和自治区已出台的公用经费相关政策所需资金,由自治区与我盟按5﹕5分担;我盟分担部分和我盟已出台的公用经费保障相关政策所需资金,由盟本级与旗县市(区)按第一档3﹕7、第二档5﹕5、第三档7﹕3分担。
2.免费提供教科书。免费提供的国家规定课程教科书和小学一年级新生使用的正版学生字典,使用中央补助资金落实。免费提供的自治区规定课程教科书,使用自治区补助资金落实。旗县市(区)可制定免费提供地方规定课程教科书补助标准,所需经费自行承担。
3.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国家规定部分执行中央制定国家基础标准所需资金,由中央与地方按5﹕5分担;自治区分担部分和自治区已出台的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非双语授课)生活补助相关政策所需资金,由自治区与我盟按5﹕5分担;我盟分担部分所需资金,由盟本级与旗县市(区)按第一档3﹕7、第二档5﹕5、第三档7﹕3分担。双语授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民族教育条例》有关规定,使用自治区补助资金落实。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待中央确定国家基础标准后,再分档确定补助标准。锡林浩特市作为盟府所在地,因集中我盟大部分优质教育资源和旗县市(区)就读学生,此项补助盟市分担比例按第三档执行。
4.贫困地区学生营养膳食补助。自治区试点苏尼特右旗、太仆寺旗执行中央补助标准,中央补助资金不足部分由自治区与我盟按5﹕5分担;我盟分担部分所需资金,由盟本级与相关旗县按5﹕5分担。
(二)学生资助类
5.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国家规定部分执行中央制定国家基础标准所需资金,由中央与地方按8﹕2分担;自治区分担部分和自治区已出台的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相关政策所需资金,由自治区与我盟按5﹕5分担;我盟分担部分所需资金,由盟本级与旗县市(区)按第一档3﹕7、第二档5﹕5、第三档7﹕3分担。
6.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补助。国家规定部分执行中央制定国家基础标准所需资金,由中央与地方按8﹕2分担;自治区分担部分和自治区已出台的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补助相关政策所需资金,由自治区与我盟按5﹕5分担;我盟分担部分所需资金,由盟本级与旗县市(区)按第一档3﹕7、第二档5﹕5、第三档7﹕3分担。
7.普通高中教育国家助学金。执行中央制定国家基础标准所需资金,由中央与地方按8﹕2分担;自治区分担部分所需资金,由自治区与我盟按5﹕5分担;我盟分担部分所需资金,由盟本级与旗县市(区)按第一档3﹕7、第二档5﹕5、第三档7﹕3分担。
8.普通高中教育免学杂费补助。国家规定部分执行中央制定国家基础标准所需资金,由中央与地方按8﹕2分担;自治区分担部分和自治区已出台的普通高中教育免学杂费补助相关政策所需资金,由自治区与我盟按5﹕5分担;我盟分担部分所需资金,由盟本级与旗县市(区)按第一档3﹕7、第二档5﹕5、第三档7﹕3分担。
(三)基本公共就业服务类
9.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各旗县市(区)结合实际确定具体补助标准。盟本级统筹上级资金,主要依据旗县市(区)年末常住人口数、登记就业人数、登记失业人数、地方投入情况、财政困难程度等因素确定具体分配额度。
(四)基本养老保险类
10.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助。国家基础养老金标准内使用中央资金落实;自治区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部分和参保缴费补贴部分所需资金,由自治区与我盟按5﹕5分担;我盟分担部分所需资金,由盟本级与旗县市(区)按第一档3﹕7、第二档5﹕5、第三档7﹕3分担。其中,太仆寺旗、正镶白旗在自治区基础标准提高部分,由盟本级与有关旗县按6﹕4分担;其他旗县市(区)自行提高部分,由相关旗县市(区)自行负担。
(五)基本医疗保险类
11.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执行中央制定国家基础标准所需资金,由中央与地方按8﹕2分担;自治区分担部分所需资金,由自治区与我盟按5﹕5分担;我盟分担部分所需资金,由盟本级与旗县市(区)按第一档3﹕7、第二档5﹕5、第三档7﹕3分担。
12.医疗救助。根据自治区医疗救助基础标准,盟本级和旗县市(区)结合实际制定具体标准。盟本级统筹上级资金,主要依据旗县市(区)财力状况、保障对象数量等因素确定具体分配额度。
(六)基本卫生计生类
13.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执行中央制定国家基础标准所需资金,由中央与地方按8﹕2分担;自治区分担部分所需资金,由自治区与我盟按5﹕5分担;我盟分担部分所需资金,由盟本级与旗县市(区)按第一档3﹕7、第二档5﹕5、第三档7﹕3分担。
14.计划生育扶助保障。国家规定部分执行中央制定国家基础标准所需资金,由中央与地方按8﹕2分担;自治区分担部分和自治区已出台的计划生育扶助保障相关政策所需资金,由自治区与我盟按5﹕5分担;我盟分担部分所需资金,由盟本级与旗县市(区)按第一档3﹕7、第二档5﹕5、第三档7﹕3分担。
(七)基本生活救助类
15.困难群众救助。根据自治区制定基础标准,盟本级和旗县市(区)结合实际制定具体标准。盟本级统筹上级资金,主要依据旗县市(区)财力状况、保障对象数量等因素确定具体分配额度。
16.受灾人员救助。执行中央制定补助标准,盟本级和旗县市(区)可结合实际确定救助标准。对遭受重特大自然灾害的,除中央、自治区财政按规定补助标准给予补助外,盟本级依据受灾人数、受灾面积等因素按规定给予适当补助,其余资金由盟本级和旗县市(区)承担。
17.残疾人服务。盟本级统筹上级资金,按照旗县市(区)财力状况、保障对象数量等因素确定具体分配额度。
(八)基本住房保障类
18.城乡保障性安居工程(包括城镇保障安居工程和农村危房改造等)。根据自治区制定测算补助标准,盟本级和旗县市(区)可结合实际确定具体补助标准,该项资金主要由旗县市(区)负担。盟本级统筹上级补助资金,主要根据旗县市(区)工作开展情况,安排部分奖补资金。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盟本级与旗县市(区)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中央、自治区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是推进分领域盟本级与旗县市(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重要引领。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改革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以高度的责任感、使命感和改革创新精神,周密安排部署,精心组织实施,密切协调配合,确保改革顺利实施。
(二)明确各级各部门管理职责。盟财政局要切实加强对旗县市(区)财政履行支出责任的指导和监督,并通过调整财政体制、加大转移支付力度等方式,增强旗县市(区)政府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能力。盟各职能部门要落实部门主体责任,承接基本公共服务相关领域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和管理体制改革,调整完善盟以下制度政策,指导和督促旗县市(区)落实相关保障标准。盟本级和各旗县市(区)在确保国家基础标准和自治区标准落实到位的前提下,制定高于国家基础标准和自治区标准的地区标准,应事先按程序报上级备案后执行,高出部分所需资金自行负担。
(三)调整完善转移支付制度。盟财政局要按照中央、自治区改革要求,将改革前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安排的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共同财政事权事项,统一纳入共同财政事权分类分档转移支付,完整反映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共同财政事权的支出责任。
(四)加强基本公共服务项目预算管理。盟财政局根据国家基础标准、自治区标准及分担比例等因素,优先足额安排并提前下达、及时拨付相关转移支付资金。各旗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将保障标准及支出责任分担比例作为约束性要求严格落实,将自有财力和上级转移支付优先用于基本公共服务。规范编制基本公共服务项目预算,加大预算公开力度,确保承担的支出责任落实到位,保障基本公共服务有效提供。
(五)建立财政事权划分动态调整机制。盟以下财政事权划分要根据客观条件变化,与预算编制相衔接,进行动态调整。要根据中央、自治区和盟委、行署的改革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以及各级政府财力变化情况,将应由政府提供的基本公共服务做好统筹研究,明确盟旗两级财政事权。
(六)强化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对基本公共服务事项基础标准落实、基础数据真实性、资金管理使用规范性、服务便利可及性等方面的监督检查。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对基本公共服务项目全面实施绩效管理,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基本公共服务质量。
五、实施时间
本方案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
附件:锡林郭勒盟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盟本级与旗县市(区)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情况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