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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1-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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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行署各委、办、局,各大企事业单位:

      现将《锡林郭勒盟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室

                                          2021年3月8日

 

 锡林郭勒盟全面推行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20〕51号)精神,结合我盟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 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及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不断优化营商环境,提高公共服务效率,提升群众办事满意度和获得感,努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

  二、工作目标

  在各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机关),办理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依申请的行政事项(以下简称行政事项),要求提供证明材料时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以行政机关清楚告知、企业和群众诚信守诺为重点,推动形成标准公开、规则公平、预期明确、各负其责、信用监管的治理模式,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解决企业和群众办证多、办证难等问题,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和社会创造力。

  三、实施机构和适用对象

  (一)相关定义。本方案所称证明,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依法向行政机关申请办理行政事项时,提供的需由行政机关或者其他机构出具、用以描述客观事实或者表明符合特定条件的材料。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向行政机关申请办理行政事项时,行政机关以书面形式(含电子文本,下同)将证明义务、证明内容以及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相关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行政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并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行政事项的工作机制。

  (二)适用范围。适用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范围按照最大限度利民便民原则,在与企业和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使用频次较高或者获取难度较大的证明事项中确定,特别是在户籍管理、市场主体准营、资格考试、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健康体检、法律服务等方面,要抓紧推行、尽快落实。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公共安全、金融业审慎监管、生态环境保护,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以及重要涉外等风险较大、纠错成本较高、损害难以挽回的证明事项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三)实施机关。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在全盟范围内分步骤全覆盖开展。实施机关包括盟本级、旗县市(区)、苏木乡(镇)各级行政机关。

  (四)适用对象。对于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申请人不愿承诺或者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要求的证明。申请人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四、主要任务

  (一)严格确定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

  1.盟直有关部门要按照上述要求,依照法律法规、国家和自治区决定拟定本系统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目录,经盟司法局审核同意,形成盟本级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2.各旗县市(区)、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定并公布本级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目录。

  (二)建立事项动态调整机制。各地、各部门要根据法律法规立改废情况和国家、自治区决定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及时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按原审核程序进行动态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三)规范工作流程

  1.各级行政机关要按照全面准确、权责清晰、通俗易懂的要求,科学编制告知承诺制工作规程,修改完善办事指南,制作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

  2.告知承诺制办事指南、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要通过相关服务场所、网站和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等渠道公布,方便申请人查阅、索取或者下载。

  3.书面告知的内容应当包括事项名称,设定依据,证明内容或者许可条件和材料要求,承诺方式,不实承诺可能承担的民事、行政、刑事责任,行政机关核查权力,承诺书是否公开、公开范围和时限等。坚持实事求是,相关要求要可量化、易操作,不含模糊表述或兜底条款。书面承诺的内容应当包括申请人已知晓告知事项、已符合相关条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以及承诺的意思表示真实等。

  4.申请人当面递交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场发放告知承诺书;申请人通过信函、传真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将告知承诺书送达申请人。申请人收到告知承诺书,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在被告知期限内,按要求填写承诺书并签章后,将承诺书递交行政机关。

  5.有关行政机关要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处理机制,对有关告知承诺制的投诉举报要在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调查处理,并将投诉举报调查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举报人。

  (四)加强事中事后核查

  1.要针对事项特点等分类确定核查办法,将承诺人的信用状况作为确定核查办法的重要因素,明确核查时间、标准、方式以及是否免予核查。对免予核查的事项,行政机关要综合运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互联网+监管”、智慧监管等方式实施日常监管,不得对通过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的企业和群众采取歧视性监管措施。对在核查或者日常监管中发现承诺不实的,行政机关要依法终止办理、责令限期整改、撤销行政决定或者予以行政处罚,并纳入信用记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2.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线政务服务的若干规定》,盟直各部门要及时解决部门与旗县市(区)间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不畅问题,各地区要扎实推进本地区政务信息共享工作,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等实现跨地区、跨部门、跨层级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建立告知承诺制在线核查支撑体系。

  3.行政机关要利用政务信息共享平台、政务服务移动客户端、区块链技术等收集、比对相关数据,实施在线核查,也可以通过检查、勘验等方式开展现场核查。确需进行现场核查的,要依托“互联网+监管”平台和应用程序等,将承诺情况及时准确推送给有关监管人员,为一线监管执法提供信息支撑。同时,要优化工作程序,加强业务协同,避免烦企扰民。相关数据尚未实现网络共享、难以通过上述方式核查的,可以请求其他行政机关协助核查,被请求协助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履行协助义务,不得推诿或者拒绝;确有原因不能提供协助的,应当书面告知请求协助的行政机关并说明理由。

  (五)加强信用监管

  1.加强告知承诺信用管理制度建设,依法科学界定告知承诺失信行为。建立告知承诺信用信息记录、归集、推送工作机制,将承诺人履行承诺情况全面纳入信用记录,依托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加强信用信息互联互通和共享。按照信用状况,实施分类精准监管。

  2.探索建立信用修复、异议处理机制建设。依法加大失信惩戒力度,根据虚假承诺造成的社会影响进行失信程度分级,区分不同失信情形实施相应惩戒措施。要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做好有关个人信息和商业秘密保护。

  (六)强化风险防范措施。梳理工作环节风险点,制定防控措施,切实提高风险防范能力。加强行政指导,强化告知和指导义务。建立承诺退出机制,在行政事项办结前,申请人有合理理由的,可以撤回承诺申请,撤回后应当按原程序办理。对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第三人利益或者核查难度较大的证明事项,行政机关要根据政府信息公开等规定,通过相关服务场所、网站和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等向社会公开告知承诺书,接受社会监督。具备条件的地区和部门可以探索建立事前信用预警系统,对申请人进行信用评估,加强事前风险防控。对涉及经济利益价值较高、事中事后核查难度较大的事项,可以探索引入责任保险制度,降低实行告知承诺制可能引发的行政赔偿风险。

  五、工作步骤

  (一)安排部署阶段(2021年3月15日—31日)。各旗县市(区)、盟直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方案要求,把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目录,于2021年4月10日前报盟司法局备案。

  (二)建章立制阶段(2021年4月1日—15日)。各旗县市(区)、盟直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有关要求,建立相关制度规范及各类清单、服务指南和流程图等。

   (三)全面实施阶段(2021年4月16日开始)。各旗县市(区)、盟直各有关部门要按时全面开展工作。苏木乡(镇)人民政府6月份前开展此项工作,具体时间和工作安排由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自行确定。

  (四)总结阶段(2021年10月10日—15日)。各旗县市(区)、盟直各有关部门要对告知承诺制工作开展情况、主要做法和工作成效、建立的制度和规范、存在的问题和建议等进行总结,并于2021年10月15日前将书面材料报盟司法局。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1.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本地区、本部门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工作的领导,切实抓好组织实施。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作为本地区、本部门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及时了解掌握有关工作情况,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确保工作有方案、部署有进度、推进有举措、结果有考核。

  2.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司法行政、政务服务、信息公开、电子政务、发展改革、公安、财政、税务、市场监管等单位参加的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工作协调机制,明确牵头单位,指导协调、督促检查工作推进情况。各部门要切实做到率先推行、以上带下,加强对本系统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工作的督促指导,及时研究解决本部门、本系统推行告知承诺制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在本系统内适时复制推广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的典型经验做法。同时,要及时建章立制,加强制度建设。

  (二)开展培训宣传。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组织开展告知承诺制学习培训,加强业务交流。要加强对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的宣传,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渠道,全方位宣传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的重要意义、主要做法、典型经验和实施效果等,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合理引导社会预期,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为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三)加强督促检查。要把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推进情况纳入依法治盟(旗县市)考评指标体系,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主动性。对工作中表现突出、企业和群众评价满意度高的单位、人员,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要建立督察情况通报制度,对工作中违法违纪的单位和人员要依法依纪问责。要按照“权责一致、尽职免责、失职追责”原则,建立健全改革容错机制,属于合理容错情形的,对相关单位及人员依法依纪免除相关责任或者减轻、从轻处理。

  各地、各部门要以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为重要抓手,加快推进“放管服”改革,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推进改革时,方向要明确,步骤要扎实稳妥。各地、各部门在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报盟司法局。盟司法局要加强对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协调,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和跟踪评估,重要情况及时向盟行署报告。

  附件:1.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范本)

        2.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目录(示范)

  附件1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范本)

  申请事项名称

         年〕第      

   

  一、基本信息

  (一)申请人(自然人)

  姓    名:               联系方式:                            

  证件类型:               证件编号:                             

  (法人)

  单位名称:                                      

  证件类型:             证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地    址:                                      

  联系方式:                                      

  (委托代理人)

  姓    名:               

  证件类型:             证件编号:               

  联系方式:                                      

  (二)行政机关

  名    称:                                                                                            

  联 系 人:                联系方式:                                

  二、行政机关告知

  (一)证明事项名称

  ……

  (二)证明用途

  ……

  (三)设定证明的依据

  ……

  (四)证明的内容(许可条件和材料要求)

  ……

  (五)申请人是否愿意就上述事项采取承诺制的方式

  1.是                   2.否

  (六)承诺的方式

  本证明事项采用书面承诺方式,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交本人签字后的告知承诺书原件。

  本证明事项必须由申请人作出承诺,不可(可)代为承诺。

  (七)承诺的效力

  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条件、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后,行政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而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事项。

  (八)不实承诺的责任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失信行为信息纳入自治区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对执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办理有关事项的,依法作出如下处理:

  ……

  (九)承诺的公开

  承诺书是否公开、公开范围及时限等。

  三、申请人承诺

  申请人现作出下列承诺:

  (一)已经知晓行政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二)自身已符合行政机关告知的条件、要求,具体是:

  ……

  (三)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

  (四)本告知承诺文书中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五)上述承诺是申请人真实的意思表示。

  本人愿意配合对上述内容的调查、核查、核验。

  申请人签名:             行政机关(公章):

  (捺印/盖章)            经办人:

  日  期:                 日  期:

  (本文书一式两份,行政机关与申请人各执一份。)

  

  

  附件2

  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目录(示范)

  单位(盖章):              填报人:                     电话:                         填报日期:

  序号

  证明名称

  证明用途

  设定依据

  实施基本情况

  行使层级

  事项

  类型

  备注

  依据名称、文号及条文内容

  效力层级

  索要单位

  开具单位

  省部级

  市级

  县级

  乡级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