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助力锡林郭勒盟全域旅游和品牌战略,引导和推动锡林郭勒盟文创产品旅游商品的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锡林郭勒盟文创产品旅游商品扶持奖励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助力锡林郭勒全域旅游和品牌战略,引导和推动锡林郭勒盟文化旅游商品产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依托锡林郭勒厚重文化积淀、独特民俗风情和特色优势资源,让消费者通过锡林郭勒文化旅游商品了解锡林郭勒、向往锡林郭勒、体验锡林郭勒和留恋锡林郭勒。
第三条 为促进全盟文化旅游商品对外影响力、对内带动力,尽快形成品牌发展合力,锡林郭勒盟行署责成盟文体旅游广电局先期推出“锡林郭勒印象”文化旅游区域公用品牌。本办法暂以“锡林郭勒印象”为体系进行扶持和奖励。
第四条 各级各类市场主体结合自身特点创新推出其他区域公用品牌的,可参照本办法,同样给予扶持奖励。
第二章 “锡林郭勒印象”定位
第五条 “锡林郭勒印象”是延续于2018年“中国旅游商品创意设计大赛锡林郭勒主题赛——把‘锡林郭勒印象’带回家”的全国性赛事。
第六条 “锡林郭勒印象”品牌属锡林郭勒盟文体旅游广电局和锡林郭勒盟文化旅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所有,按照“政府引导、市场主导、企业主体”的原则运营管理。
(一)政府引导。锡林郭勒盟文体旅游广电局牵头,在“锡林郭勒印象”设计研发、渠道拓展方面制定政策、贯彻落实;会同相关部门,在“锡林郭勒印象”品牌推广、品牌提升等方面,充分发挥政府提供公共服务、营造品牌环境的重要作用;
(二)市场主导。尊重市场规律,坚持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以市场需求、市场交易数据为依据,实施激励和淘汰措施;
(三)企业主体。有效调动相关企业的积极性,发挥国有企业骨干优势,激发民营企业活力,实施“锡林郭勒印象”授权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机制。
第七条 “锡林郭勒印象”的运营管理组织结构包括:锡林郭勒盟文体旅游广电局、品牌特许运营商、生产商、特许零售加盟商。
第八条 “锡林郭勒印象”文化旅游商品主要指针对旅游者设计、开发的,可在旅游过程中购买,具有纪念性、实用性、艺术性、便携性、收藏性、馈赠性的物质形态商品。共分为传统工艺类、特色食品类、文化创意类、景区主题类、科技主题类和其它体现锡林郭勒元素的新产品六大类。
第九条 盟文体旅游广电局授权盟文旅投资公司开展“锡林郭勒印象”商品目录的入选评定工作、“锡林郭勒印象”营销体系建设的标准制定和评定工作。
第三章 奖励和扶持的范围和方式
第十条 鼓励各市场主体加快“锡林郭勒印象”特色文化旅游商品创新开发,推动旅游商品提档次、上规模。对于入选“锡林郭勒印象”旅游商品目录商品的企业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 鼓励各市场主体积极参加各级各类旅游商品博览会、旅游商品评比活动、旅游商品设计大赛等活动,对获得自治区级及以上奖励或名次的商品,准许直接进入“锡林郭勒印象”旅游商品目录,并给予研发奖励。对于已经入选“锡林郭勒印象”目录,后获得自治区级及以上奖励或名次的商品,不再奖励。
第十二条 加快推动“锡林郭勒印象”营销体系建设。“锡林郭勒印象”分为旗舰店、标准店、专柜和网店四类。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在旅游景区、商场超市、商业街区、游客集散中心等地和网络平台开办“锡林郭勒印象”旅游商品店,并按照门店类型分别给予不同额度、一次性的扶持和奖励。
第十三条 鼓励各类市场经营主体连锁化、规模化发展。已开办各类店面的市场主体,从第2家店开始,除享受第十二条的扶持奖励外,再给予该市场主体首次资金奖励额50%的奖励。
第十四条 对积极参与锡林郭勒文化旅游商品产业、在行业内有一定影响力和示范带动效应的企业或组织,在盟内外推广“锡林郭勒印象”过程中,起到示范带头或较好宣传作用的,给予资金奖励。
第四章 奖励资金管理程序
第十五条 锡林郭勒盟文体旅游广电局在每年11月之前,向社会公布“锡林郭勒印象”文化旅游商品目录评选、“锡林郭勒印象”营销体系建设评定和“锡林郭勒印象”对外推广三个序列项目征集公告和获奖条件。申请各类扶持奖励资金的社会主体,按公告要求提供申报材料。
第十六条 锡林郭勒盟文体旅游广电局组织专家对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根据评审结果提出扶持奖励意见。
第十七条 按照财政资金管理程序和评审结果,由锡林郭勒盟文体旅游广电局拨付奖励资金。
第十八条 评选工作坚持科学、公正、公开和自愿申请原则,评选过程不收取任何费用,评审工作经费和奖励资金列入盟级服务业发展资金预算内。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锡林郭勒盟文体旅游广电局每年组织对获得扶持资金的企业进行检查和监督。建立“锡林郭勒盟文化旅游行业黑名单”制度,发现有不端情形的,将其列入黑名单,并在社会予以公布。涉嫌违法犯罪的,向司法机关举报,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扶持奖励办法(试行)由锡林郭勒盟文体旅游广电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