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行署各委、办、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行署同意,现将《锡林郭勒盟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竣工结决算审核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室
2019年4月3日
锡林郭勒盟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
竣工结决算审核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履行财政职能,揭示工程造价的真实性,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09〕648号)、《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6〕503号)、《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财建〔2016〕504号)、《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87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盟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竣工结决算审核,是指财政部门对政府性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项目工程概算、预算、工程结算、工程变更、工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进行审核。
第三条 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竣工结决算审核遵循以下原则:
(一)严格执行国家、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科学、节约、有效的原则。
(二)建立“谁审核、谁负责、先审核、后批复”的管理运行机制。
(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定,由各级财政部门通过政府采购招标入围方式,在全国范围内遴选社会中介机构参与基本建设项目竣工结决算审核。
(四)基本建设项目竣工结决算审核由各级财政绩效管理和投资评审中心(以下简称“评审中心”)统一审核管理,财政部门负责对基本建设财务审核活动实施全过程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财政部门是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竣工结决算项目审核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评审中心负责财政投资项目评审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 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复环节中审减的概算内投资,按投资来源比例归还投资者。
第二章 评审范围和内容
第六条 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竣工结决算审核范围包括:
(一)盟直500万元(含)以上(旗县200万元(含)以上)的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结决算审核。
(二)一般公共预算资金(含国债和地方政府债券以及由政府负责还本付息的外国政府与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安排的建设项目。
(三)政府性基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PPP)。
(五)按规定需要审核的其它基本建设结决算项目。
第七条 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竣工结决算审核内容包括:
(一)项目建设程序和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二)项目工程结算、工程变更、工程竣工财务决算的真实性、合理性、准确性。
(三)项目财政性资金使用、管理和配套资金到位情况。
(四)项目建设单位采购材料、设备过程中,执行政府采购规定的情况。
(五)专项资金的审核。
(六)需要审核的其它内容。
第三章 评审方式和程序
第八条 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竣工结决算审核方式包括:
(一)委托式(独立第三方)评审。
(二)对工程进度、工程变更、隐蔽工程、设备材料认质认价、进度款拨付和其他管理情况采取跟踪式评审。
(三)其他方式。
第九条 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竣工结决算审核程序包括:
(一)项目建设单位将需审核的项目申请报送至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各级财政部门以书面形式通知评审中心,项目建设单位将送审资料移交评审中心。
(二)评审中心对送审资料进行评审,送审资料必须由相关单位盖章和负责人签字认可。对不具备审核条件的项目,说明原因后退回项目建设单位,对具备审核条件的项目组织审核。
(三)评审中心依规选定项目评审中介机构,全程监督中介机构对项目的审核。
(四)评审中心根据“三审一监”制对报审项目进行审核。
(五)评审中心根据中介机构审核报告和财务决算审核结果出具审核报告。审核报告报送至财政局、国资委、项目主管部门及项目建设单位。
(六)财政部门根据项目审核报告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在6个月内进行批复。
(七)国资委根据批复文件办理产权登记和有关资产入账和调账。
第四章 职责分工和要求
第十条 项目主管部门、建设单位的职责和要求:
(一)各级项目主管单位应当会同财政部门,加强本部门或者本行业基本建设项目结决算财务管理和监督,指导和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做好基本建设项目结决算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
(二)在规定时间内向财政部门提供结决算审核所需的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对影响审核结论的资料应当一次性报送。
(三)对审核中需要调查、核实和取证的问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隐匿或者提供虚假资料。
(四)收到审核报告起5个工作日内由建设单位及其负责人签字盖章,同时督促施工单位签字盖章,无正当理由逾期未签字盖章的,视为同意。
(五)项目竣工后应当及时办理资金清算和国有资产交付手续,并依据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批复意见办理产权登记和有关资产入账或调账。
(六)经营性项目的项目资本中,财政资金所占比例未超过50%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可以不报财政部门或者项目主管部门审核批复。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工程价款结算和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
第十一条 财政部门的职责和要求:
(一)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盟直500万元以下(旗县200万元以下)由项目主管部门批复,盟直500万元(含)以上(旗县200万元(含)以上)由财政部门批复,无主管部门的由财政部门批复。
(二)项目主管科室对项目送审资料进行初审后通知评审中心审核。
(三)负责协调在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竣工结决算审核工作中与项目主管部门、建设单位等方面的关系,对存在重大异议的项目,会同相关部门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论证,召开联席会议等。
(四)财政部门对项目主管单位批复的本级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按不低于30%的比例进行抽查审核。
(五)对经确认的审核结论批复基建决算。
(六)国资委根据批复办理资产交接手续。
第十二条 评审中心的职责和要求:
(一)依法依规开展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结决算审核工作,对审核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合理性负责,并建立健全对审核结论的内部复审机制和对工作风险的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监督与纠正的内部监管机制。
(二)在规定时间内出具审核报告,审核报告内容主要包括:项目概况、审核依据、审核范围、审核内容、审核结论、审增(减)原因及特别事项的说明等,对影响审核结论的事宜予以披露。
(三)规范项目档案管理,做好审核相关资料的归集、存档和保管备查工作,严格履行保密制度,规范业务流程,提高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结决算审核工作效率。
(四)与中介机构签订委托协议书,提出审核的具体要求,评审中心加强对委托中介机构的管理和监督考核,并根据项目性质对委托的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竣工结决算组织社会专家进行复审。
(五)评审中心、社会中介机构不得向被评审单位收取任何费用,审核费用由同级财政预算安排。
(六)对审核结论和相关资料,要严格履行保密制度,除按规定呈送有关单位外,未经批准不得向任何单位泄露。
第五章 审核管理和付费
第十三条 审核问题管理:
(一)对资料短缺等原因无法审核或争议较大的项目,退回送审单位,待资料准备齐全后再予审核。
(二)中介机构与项目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之间有争议的部分,由评审中心组织专家进行复审。
(三)如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绝对审核结果签字、盖章,评审中心可以出具单方审核结论,并接受相关部门仲裁。
(四)对特殊情况需增补影响审核结论的项目资料,项目建设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文件,经主管部门批准后由评审中心研究确定。
(五)项目建设单位对中介机构出具的审核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向财政部门复议一次,有证据证明审核结论不真实、不准确,由评审中心重新委托其他中介机构进行再审。
第十四条 审核结论使用管理:
审核结论是财政部门安排项目预算、掌握资金拨付进度、办理工程结算、批复竣工财务决算和交付资产等事项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结决算审核付费标准:
(一)财政投资项目审核付费标准参照自治区财政厅、发改委和住建厅《关于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内发改费字〔2012〕65号)执行;对核减额或核增额超过5%的部分,按上文规定由项目施工单位承担审核费,并在审核结束后由项目建设单位直接支付审核中介,并出具审核报告,对退审项目,不计算审核费。
(二)对审核付费,要体现绩效原则、市场原则和协商原则。
第六章 相关责任
第十六条 在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竣工结决算审核中,发现项目建设单位存在违反财政法规行为的,由财政部门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