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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行署向盟人大工委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工作规则的通知

2020-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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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行署各委、办、局:
  《行署向盟人大工委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工作规则》已经行署2020年第1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室
     2020年12月14日
  
行署向盟人大工委
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工作规则
  为切实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和治理,做好行署向盟人大工委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工作,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各级政府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内政办发〔2018〕91号)、《锡盟人大工委关于印发<锡盟行署向盟人大工委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办法>的通知》(内常锡发〔2020〕5号)精神,制定本工作规则。
  一、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署行使国有资产管理职责,并向盟人大工委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行署每年向盟人大工委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依法由行署负责同志进行报告,也可以委托有关部门负责同志报告。
  二、行署关于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年度报告采取综合报告和专项报告相结合的方式。
  综合报告全面反映各类国有资产基本情况。专项报告分别反映企业国有资产(不含金融企业)、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和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等四类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三、盟本级综合报告由盟财政局牵头负责汇总。盟本级各专项报告分别由牵头部门负责汇总。各专项报告内容如下:
  (一)企业国有资产(不含金融企业)、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专项报告以盟本级情况为重点,主要包括营业总收入、总成本、实现利润、上缴税金、资产、负债,国有资本投向、布局与风险控制情况,国有企业改革,国有资产监管,国有资产处置和资本收益收缴、收益分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和执行,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国有资产管理中存在的主要困难、问题等事项。盟财政局(国资委)牵头负责。
  (二)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专项报告。主要包括资产负债总量,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建立和实施情况,资产的配置、使用、处置和效益,推进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机制改革等事项。盟财政局牵头负责。
  (三)国有自然资源(资产)专项报告。包括自然资源总量、优化国土空间开发格局、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推进生态文明等相关制度建设,自然资源保护与利用等情况。盟自然资源局牵头负责,盟水利局、林草局、生态环境局等配合落实。
  四、行署根据安排向盟人大工委口头汇报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综合报告。其他年份在提交书面综合报告的同时,按要求汇报企业国有资产(不含金融企业)、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和国有自然资源(资产)专项情况报告。报告时间、形式、重点由盟人大工委在年度重点工作计划中确定。
  五、各专项报告牵头部门于每年4月30日前将专项报告以正式文件形式报盟财政局汇总。盟财政局于每年5月20日前形成全盟国有资产综合报告,报请行署审定后报自治区财政厅。
  六、盟人大工委确定审议报告会议时间后,专项报告牵头部门在盟人大工委会议举行30日前,将专项报告报盟财政局汇总形成全盟国有资产综合报告。年度综合报告和需口头报告的专项报告经行署审定后,按照盟人大工委规定时间,报盟人大工委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进行初审后提请盟人大工委会议审议。
  七、行署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综合报告,应当突出以下重点: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有关国有资产重大决策部署、方针政策情况。
  (二)贯彻落实盟委有关国有资产安排部署情况。
  (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实施情况。
  (四)盟人大工委有关审议意见落实情况。
  (五)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落实有关国有资产和国有企业改革方案情况。
  (六)国有资本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等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处置及国有资产收益分配情况。
  (七)推进绿色发展和加强生态文明建设情况。
  (八)有关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
  (九)其他与国有资产管理有关的重要情况。
  八、认真落实盟人大工委审议意见,行署在6个月内向盟人大工委反馈审议意见办理情况。各牵头单位承担主体责任,专项报告牵头部门在盟人大工委提出审议意见办结期前20日,将办理情况报盟财政局汇总,经行署审定后报盟人大工委。
  九、行署逐步建立完善各类国有资产监管制度、统计制度等相关制度,不断提高报告质量。推进全口径国有资产信息共享平台建设,逐步与人大预算联网监督系统联通。
  十、本工作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