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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羊区域公用品牌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等三个文件的通知

2021-0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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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盟有关部、委、办、局,各有关企事业单位:

  经行署同意,现将《锡林郭勒羊区域公用品牌使用管理办法(试行)》《锡林郭勒羊区域公用品牌质量标准体系(试行)》《锡林郭勒羊区域公用品牌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室                                                

                                                 2021年2月9日

  锡林郭勒羊区域公用品牌使用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推进锡林郭勒羊区域公用品牌(以下简称锡林郭勒羊品牌)的监督管理工作,提升品牌声誉与知名度,规范锡林郭勒羊品牌使用管理,确保品牌质量安全,保护经营者、消费者和生产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结合《锡林郭勒羊区域公用品牌战略规划》,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品牌概念]“锡林郭勒羊”“锡林郭勒羊肉”“锡林郭勒草原羊肉”是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的用于证明特定品质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商标专用权归锡林郭勒盟肉类协会(以下简称盟肉类协会)所有,属于锡林郭勒盟区域公用品牌。

  第三条[品牌管理]锡林郭勒羊区域公用品牌是以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注册的区域单一产品公用品牌。其品牌管理,不仅包括盟肉类协会对其作为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使用管理,更包括行署对其作为区域公用品牌的统筹规划与高位推动,是在行署和盟肉类协会主导下实现的共同品牌建设。

  凡是在锡林郭勒盟行政区域内养殖、生产和经营锡林郭勒羊的生产经营者,其养殖、生产和经营过程符合《锡林郭勒羊肉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细则》《锡林郭勒羊区域公用品牌质量标准体系(试行)》要求,市场占有率和知名度居行业前列,具有较强竞争力,经锡林郭勒盟区域公用品牌建设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品牌联席会议)审核通过,社会公示无异议后,方能使用锡林郭勒羊品牌。

  本办法主要规定了锡林郭勒盟区域内肉羊加工企业申请、使用、管理的相关内容,针对实体店、电商、餐饮等渠道销售主体以及盟外生产经营者采取一事一议的原则,由品牌联席会议研究审核。

  第四条[品牌标志]锡林郭勒羊品牌标识主要包括:“锡林郭勒羊”“锡林郭勒羊肉”“锡林郭勒草原羊肉”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图样及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专用标志;锡林郭勒羊区域公用品牌形象标识(含:名称、徽记等);锡林郭勒羊品牌口号;锡林郭勒羊肉追溯体系专属logo标识;各类包装物容纳物,各类宣传品及文创衍生品,各类形象旗舰店店宣及店招等。同时建立锡林郭勒羊品牌包装数据库。

  第五条[管理原则]锡林郭勒羊品牌管理坚持以下原则:

  (一)自愿申请、无偿使用;

  (二)公开、公正、公平;

  (三)品牌联席会议审核;

  (四)动态管理。

  第六条[社会责任]使用主体要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注重生态环境保护,传承区域丰厚而久远的历史文化积淀,使经济效益、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同步提高。

  第二章 申 请

  第七条[申请条件]申请使用锡林郭勒羊品牌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须具有法定市场主体资格,拥有法定注册商标,市场主体与注册商标所有人地址在锡林郭勒盟行政区域内;

  (二)申请人为锡林郭勒羊肉全产业链追溯体系建设试点企业;

  (三)申请人为生产加工企业的,须建立在锡林郭勒盟行政区域内,具备规模化、标准化的生产能力;所有企业养殖、生产和经营过程全程按照《锡林郭勒羊肉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细则》《锡林郭勒羊区域公用品牌质量标准体系(试行)》进行管理,佩戴锡林郭勒羊肉全产业链追溯耳标,实现锡林郭勒羊屠宰加工、产品、标识包装、贮存运输等各环节的标准化管理和全程电子监控;

  (四)产品的产地范围、饲养和加工方式等内容,符合《锡林郭勒羊肉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细则》中的有关规定;

  (五)产品须具有CMA(中国计量认证)检验资质检测机构出具的年度产品质量检验检测合格报告;

  (六)产品质量稳定,品质优良,近两年内无质量安全生产事件,无商标侵权、失信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八条[申请资料]申请人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锡林郭勒羊区域公用品牌授权使用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

  (三)《食品流通许可证》;

  (四)《商标注册证》;

  (五)规章制度及质量管理手册;

  (六)法定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七)产品包装样图;

  (八)其他相关资料。

  第九条[申请程序]申请使用锡林郭勒羊品牌应履行以下程序:

  (一)经营主体向锡林郭勒盟品牌建设促进中心(行署授权部门,以下简称盟品牌建设促进中心)和盟肉类协会提出申请,填写《锡林郭勒羊区域公用品牌授权使用申请表》,并报盟品牌建设促进中心和盟肉类协会初审;

  (二)初审通过后,由盟品牌建设促进中心(锡林郭勒盟品牌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提交品牌联席会议,在3个工作周内,品牌联席会议完成对申请使用锡林郭勒羊品牌经营主体资质的审核;

  (三)审核通过后,向社会公示拟授权使用锡林郭勒羊品牌的主体名单,公示期5个工作日;

  (四)公示无异议后,盟品牌建设促进中心和盟肉类协会向申请主体颁发《锡林郭勒羊区域公用品牌使用证》(以下简称《品牌使用证》)和荣誉标牌,并签订《锡林郭勒羊区域公用品牌授权许可使用合同》,明确授权企业产品生产销售等相关情况。许可使用期限为2年。

  第十条[授权范围]锡林郭勒羊品牌授权范围包括:羊肉生产加工企业,餐饮、销售(实体、电商)等市场主体,以及文化、旅游等官方区域宣传、品牌推广活动。

  第三章 使 用

  第十一条[使用权利]授权使用锡林郭勒羊品牌的生产经营主体享有以下权利:

  (一)授权产品及其包装上使用锡林郭勒羊品牌;

  (二)使用锡林郭勒羊品牌进行宣传、展销、展示;

  (三)产品说明书中使用锡林郭勒羊品牌;

  (四)优先享受政策和资金扶持、品牌宣传推广、渠道体系建设等优惠政策;

  (五)对品牌运营管理提出建议或意见。

  第十二条[使用义务]授权使用锡林郭勒羊品牌的生产经营主体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配合农牧部门为授权范围内锡林郭勒羊佩戴追溯耳标,开展锡林郭勒羊追溯体系建设;

  (二)配合工信部门开展肉羊加工环节信息化建设,实现锡林郭勒羊生产加工全过程监管;

  (三)产品包装须从锡林郭勒羊品牌包装数据库中优选;

  (四)配合有关部门对产品质量、商标使用和服务情况进行监督管理,主动维护锡林郭勒羊品牌声誉;

  (五)按监管要求提供年度授权产品的质量检验检测合格报告;

  (六)配合盟品牌建设促进中心开展品牌传播、渠道建设以及产业、企业发展情况信息反馈等工作。

  第十三条[使用规则]授权使用锡林郭勒羊品牌的生产经营主体在使用过程中应当遵循以下规则:

  (一)锡林郭勒羊品牌须以“1+3+N”单产业母子品牌联动模式使用,即锡林郭勒羊(肉)+苏尼特羊(肉)/乌珠穆沁羊(肉)/察哈尔羊(肉)+企业品牌,区域公用商标规格不得小于自身产品商标规格,且排列在企业商标之前或之上;

  (二)不得转让、出售、转借、赠予锡林郭勒羊品牌。

  第十四条[实体店使用情形]申请使用锡林郭勒羊品牌的实体店(含多级授权)须严格规范名称,悬挂统一的店宣及店招,按照统一的标准装修、布展,经销的产品必须为锡林郭勒羊品牌产品。专营店(专卖店)开设需向盟品牌建设促进中心备案。

  第十五条[电商使用情形] 申请使用锡林郭勒羊品牌的电商(含多级授权)须严格规范名称,按照品牌统一标识进行店面设计,经销的产品必须为锡林郭勒羊品牌产品。旗舰店(网店)开设需向盟品牌建设促进中心备案。

  第十六条[其他使用情形]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文化、旅游、餐饮、物流、销售等服务型主体或个人,使用锡林郭勒羊品牌进行宣传、推广、征集、竞赛、慈善、商业等活动,根据工作需要,视情形向盟品牌建设促进中心或品牌联席会议履行申请备案程序,任何组织和个人未经申请备案,不得擅自使用锡林郭勒羊品牌。

  第四章 管 理

  第十七条[管理部门] 锡林郭勒羊品牌建设、运营重大事项由品牌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监督管理;盟品牌建设促进中心和盟肉类协会负责对授权使用锡林郭勒羊品牌的主体进行日常管理和服务。

  第十八条[动态调整]《品牌使用证》有效期2年,使用主体须在该使用证期满前2个月向盟品牌建设促进中心和盟肉类协会提出续展申请,履行审核流程,审核通过换发《品牌使用证》;未提出续展申请或未通过审核,取消使用资格。

  第十九条[退出机制] 锡林郭勒羊品牌生产和服务主体在经营销售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锡林郭勒羊品牌使用资格。

  (一)发生产品质量安全生产事件;

  (二)产品品质下降,低于DB15/T 976-2019 《锡林郭勒羊肉》标准;

  (三)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受到侵权投诉,经查证属实;

  (四)违反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五)包装制作不符合要求;

  (六)对锡林郭勒羊品牌造成严重损害行为;

  (七)不按照要求配合行署开展追溯体系建设、工厂信息化建设和开展品牌宣传;

  (八)擅自转让、出售、转借、赠予锡林郭勒羊品牌标识;

  (九)申请人主动提出退出锡林郭勒羊品牌使用,须递交退出申请书,交还《品牌使用证》、锡林郭勒羊品牌标识等,交回所有印有锡林郭勒羊品牌标识的产品包装;

  (十)其他影响锡林郭勒羊品牌声誉情形;

  (十一)对退出锡林郭勒羊品牌的生产和服务主体,及时向社会公示公告。

  第二十条[品牌保护] 锡林郭勒羊品牌受国家法律保护,被授权主体如发生任何侵权行为,对锡林郭勒羊品牌造成严重损害的,将其列入锡林郭勒羊品牌使用失信名单,涉嫌违法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政策支持] 行署依据锡林郭勒羊品牌建设的发展需要,制定相应的奖励扶持政策,对品牌建设重大项目给予补助、贷款贴息、配套资助等,以保障锡林郭勒羊品牌战略的实施。

  第二十二条[工作纪律]参与锡林郭勒羊品牌运营、监管的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若在工作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三条[社会监督]盟市场监管局、农牧局以及盟肉类协会建立长效投诉举报机制,接受社会各界对锡林郭勒羊品牌运营、监管工作的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盟品牌建设促进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生效。

  锡林郭勒羊区域公用品牌质量标准体系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有效保护锡林郭勒羊区域公用品牌,确保锡林郭勒羊的品种、品质和特色,维护使用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结合我盟实际,建立本体系。

  第二条本体系所称锡林郭勒羊,是按照DB15/T 976-2019 《锡林郭勒羊肉》标准生产加工的锡林郭勒羊,品种包括乌珠穆沁羊、苏尼特羊、察哈尔羊。

  第三条“锡林郭勒羊”“锡林郭勒羊肉”“锡林郭勒草原羊肉”是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的用于证明具备特定品质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锡林郭勒羊的产地范围为锡林郭勒盟境内,即二连浩特市、锡林浩特市、阿巴嘎旗、苏尼特左旗、苏尼特右旗、东乌珠穆沁旗、西乌珠穆沁旗、太仆寺旗、镶黄旗、正镶白旗、正蓝旗、多伦县、乌拉盖管理区,以及下辖的各个苏木(乡、镇、分场)。

  第四条在锡林郭勒盟现辖行政区域内,申请并使用锡林郭勒羊区域公用品牌的,从事生产、经营及其他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体系。

  第五条本体系引入的技术标准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办法。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办法。

  第二章 锡林郭勒羊技术标准体系

  第六条锡林郭勒羊品种繁育和综合养殖标准。从品种、繁育、养殖、疫病诊断与防控四个方面规定了锡林郭勒羊生长全过程的技术标准,实现锡林郭勒羊标准化养殖。

  锡林郭勒羊品种及等级标准应按照GB/T 3822-2008 《乌珠穆沁羊》、DB15/T 544-2013《察哈尔羊》等标准确定。依据DB15/T 1708-2019《绵羊人工授精技术规程》、NY/T 1571-2007《羊胚胎移植技术规程》等技术规程采用人工授精技术、胚胎移植等技术手段进行种群繁育,确保羊种品质的稳定。

  依据DB15/T 1500-2018《苏尼特羊饲养管理技术规程》、DB15/T 1707-2019《乌珠穆沁羊饲养管理技术规程》等对乌珠穆沁羊、苏尼特羊、察哈尔羊三大放牧羊品种依据各自不同饲养管理要求采用不同的饲养管理方法,针对不同放牧季节以及放牧羊不同生理阶段,采用不同的饲养管理措施,使科学养殖更加合理。

  采用GB/T 18646-2018《动物布鲁氏菌病诊断技术》、GB/T 18935-2018《口蹄疫诊断技术》等技术手段,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抓好强制免疫、检疫监管、疫情排查、监测预警、消毒灭源等工作,做到应免密度和质量达到100%。对于患病家畜严格按照相关技术规程进行监测、划定疫区范围及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七条屠宰加工标准。屠宰与分割依据GB 14881-201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T 17237-2008《畜类屠宰加工通用技术条件》等相关标准,严格落实屠宰检疫的宰前检疫、宰后检验及检疫检验后处理技术要求。

  第八条产品标准。产品感官、理化指标、微生物指标均应符合NY 1165-2006《羔羊肉》、GB/T 9961-2008《鲜、冻胴体羊肉》等标准要求,乌珠穆沁羊、苏尼特羊、察哈尔羊产品品质应分别符合地理标志产品中对于三大品种羊肉产品的相关要求。

  第九条标识、包装标准。严格按照GB 4806.7-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等标准要求使用产品包装物及外包装材料,外包装上的文字、图形、符号及一切说明物严格按照GB 7718-20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以及《锡林郭勒羊区域公用品牌形象手册》等标准执行。

  第十条贮存、运输标准。严格按照NY/T 1056-2006《绿色食品 贮藏运输准则》、GB/T 28640-2012《畜禽肉冷链运输管理技术规范》等标准进行贮存、运输。冷鲜羊肉应贮存在0℃-4℃条件,冷冻羊肉应贮存在-18℃的冷藏库,贮存时间不超过12个月。

  运输时应使用清洁、干燥、无异味、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冷藏车(箱)或保温车(箱),不得与有毒、有害、有污染物混装、混运。

  第三章 锡林郭勒羊品质识别体系

  第十一条过程识别。从产地环境要求和追溯体系建设,对锡林郭勒羊从生长到餐桌进行全过程识别。

  生长在锡林郭勒盟内的乌珠穆沁羊、苏尼特羊、察哈尔羊,应符合DB15/T 976-2019 《锡林郭勒羊肉》产地环境要求。

  佩戴锡林郭勒羊耳标,记录锡林郭勒羊的出生、检疫、饲养、屠宰、产品等信息,生成二维码标签,消费者通过对二维码进行扫描,查询相关信息,实现锡林郭勒羊“从草原到餐桌”的全过程识别。

  第十二条感官识别。从视觉、嗅觉、触觉、味觉四个人体主要的感官方面对锡林郭勒羊肉进行直观的识别。

  鲜、冻羊肉肌肉色泽鲜红或有光泽,肌纤维致密坚实,脂肪呈乳白色,无肉眼可见杂质;具有新鲜羊肉正常气味;外表微干或有风干膜,不沾手;煮沸后的肉汤透明澄清,脂肪团聚于液面,肉质口感鲜嫩。感官指标符合DB15/T 976-2019 《锡林郭勒羊肉》相关标准。

  第十三条检测识别。必要时采用科学检测手段,对锡林郭勒羊品种、产地范围、产品品质等关键环节进行识别。

  理化指标检测。水分、挥发性盐基氮、铅(以PB计)、总砷(以As计)等理化指标及氨基酸指标应符合DB15/T 976-2019 《锡林郭勒羊肉》相关要求。

  同位素检测。检测羊肉中碳、氮同位素丰度值应符合DB15/T 976-2019 《锡林郭勒羊肉》指标范围。

  基因检测。通过基因检测对苏尼特羊、乌珠穆沁羊、察哈尔羊三大锡林郭勒盟本地羊种与湖羊和小尾寒羊等非本地羊种进行区分。

  第十四条对锡林郭勒羊的识别,主要采用过程识别和感官识别。检测识别作为必要手段,根据工作需要使用。

  第四章 锡林郭勒羊质量控制体系

  第十五条电子监控。在屠宰加工以及产品、标识包装、贮存运输各环节全程对锡林郭勒羊进行电子实时监控。农牧、市场监管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开展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检验检疫。规范检验检疫标准和工作流程,严格把好活羊进厂和产品出盟关口。

  严格把好活羊进厂关口。针对锡林郭勒盟内养殖的锡林郭勒羊,进入生产加工环节时,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派驻官方兽医,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出具锡盟活畜动物检疫证明。

  严格把好产品出盟关口。监管部门督促生产加工企业严格落实入场查验、驻场检验、出厂检查等要求,根据情况可对产品进行基因抽检。产品标识严格按照《锡林郭勒盟牛羊肉标识管理规范》进行标注。品牌标识实行分级管理,对锡林郭勒羊生产加工的产品直接发放“动物产品检疫合格”标签,使用锡林郭勒羊区域公用品牌标识;对外地调入羊源及育肥羊生产加工的产品在发放“动物产品检疫合格”标签时,要求其标明活羊来源地和是否为育肥羊,产品单独存放,不得使用锡林郭勒羊区域公用品牌标识。

  第十七条执法监督。发挥好政府部门管控市场、规范秩序、维护公平正义的职能作用,依法依规开展执法工作,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专项执法。农牧、市场监管等部门立足自身职能职责,大力开展锡林郭勒羊质量安全专项执法检查,确保锡林郭勒羊产品品质。

  联合执法。农牧、市场监管等部门发挥各自监管优势,建立信息通报、联席会议、案件协查、司法协作等工作机制,形成行政执法合力,提高行政执法效率。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本体系由盟品牌建设促进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体系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锡林郭勒盟区域公用品牌建设工作

  联席会议制度(试行)

  为扎实推进锡林郭勒盟农畜产品及其加工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建设,特制定锡林郭勒盟品牌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联席会议)。

  一、联席会议主要职能

  (一)研究确定全盟区域公用品牌建设发展思路、政策措施、制度办法,以及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

  (二)研究分析全盟区域公用品牌建设运营中新情况、新问题,提出推动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三)研究落实区域公用品牌建设运营中的重大事项;组织开展企业申请(退出)使用区域公用品牌标志审核。

  (四)组织开展授权使用锡林郭勒盟区域公用品牌企业产品质量检测、跟踪监督。

  (五)督促检查各成员单位落实区域公用品牌建设的各项政策措施和执行联席会议决定的情况。

  (六)通报全盟区域公用品牌建设运营情况。

  二、成员单位及工作职责

  (一)成员单位

  联席会议由盟委宣传部,盟工信局、科技局、财政局、农牧局、商务局、文体旅游广电局、市场监管局、工商联,盟品牌建设促进中心、锡林郭勒职业学院、盟肉类协会等12个部门、单位组成。

  联席会议总召集人由行署分管副盟长担任,副召集人由行署分管副秘书长、盟品牌建设促进中心主任担任,其他成员单位有关负责人为联席会议成员。联席会议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联席会议可根据工作需要增补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各成员单位需确定一名科室负责人为联络员。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盟品牌建设促进中心。

  (二)联席会议办公室及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联席会议办公室:

  1.牵头组织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制定区域公用品牌发展思路、政策措施、制度办法以及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

  2.跟踪了解、研究分析区域公用品牌建设运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并会同成员单位提出解决办法和建议。

  3.会同成员单位协调解决区域公用品牌发展运营过程中出现的重大事项。

  4.出具区域公用品牌标志申请企业资质审核意见。

  5.协调成员单位对授权使用锡林郭勒盟区域公用品牌企业产品进行质量检测。

  6.汇总各成员单位落实区域公用品牌的各项政策和执行联席会议决定的情况,并上报联席会议研究。

  7.建立月度分析、季度调度、年终总结的工作机制并抓好落实。

  8.承担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工作。

  盟委宣传部:

  1.牵头开展与区域公用品牌建设有关的社会舆论收集整理;配合主办单位开展品牌宣传、新闻发布、政策解读等工作。

  2.组织开展与区域公用品牌建设有关的出版物监管工作。

  盟工信局:

  1.组织开展与区域公用品牌建设有关的农畜产品加工业行业管理和发展工作。

  2.协助相关部门开展与区域公用品牌建设有关的行业质量、标准化、知识产权、品牌建设和新技术的推广应用。

  盟科技局:

  组织开展与区域公用品牌建设有关的科研体系建设及重点领域技术发展前瞻性研究。

  盟财政局:

  1.审核批复盟品牌建设促进中心的年度预算等工作。对与区域公用品牌建设有关的政府采购、项目计划等实施过程进行指导和监督管理。

  2.组织开展与区域公用品牌建设有关的财政资金补贴及管理工作。

  盟农牧局:

      1.组织开展与区域公用品牌建设有关的农村牧区特色产业、农畜产品加工业、休闲农牧业发展和产业化服务体系建设等工作。

      2.组织开展与区域公用品牌建设有关的农牧业标准化规模化生产、质量安全监管监测和风险评估、追溯体系建设等工作。

      3.组织开展与区域公用品牌建设有关的农牧业生产资料和投入品监管、畜禽疫病防治、动植物防疫检疫及突发动物疫病应急处置等工作。

  4.牵头开展与区域公用品牌建设有关的农牧业项目投资管理等工作。

  盟商务局:

  1.积极争取政策支持,推动与区域公用品牌建设相关的流通、推广等环节发展。

  2.将区域公用品牌建设作为商务领域规划重要组成内容,组织开展搭建平台、线上线下营销、展会推广等形式多样的活动,提高区域公用品牌影响力。

  盟文体旅游广电局:

  1.组织参加与区域公用品牌建设有关的文化、体育、旅游产业展会论坛及宣传推广活动。

  2.与相关部门协同开展与区域公用品牌建设有关的农旅资源开发等工作。

  盟市场监管局:

  1.组织开展与区域公用品牌建设有关的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反垄断行为调查、广告活动监管、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监督抽查等工作。

  2.组织开展与区域公用品牌建设有关的食品安全监管、隐患排查、应急体系建设、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等工作。

  3.组织开展与区域公用品牌建设有关的地方标准立项、编号、发布工作;牵头开展与区域公用品牌建设有关的各类标准的实施信息反馈、评估及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制定和实施工作。

  4.牵头开展与区域公用品牌建设有关的检验检测、认证认可、知识产权保护等工作。

  盟工商联:

  组织开展与区域公用品牌建设有关的政策咨询、信息、法律、投融资、技术、人才、经贸合作交流、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等方面工作。

  锡林郭勒职业学院:

  组织开展与区域公用品牌建设有关的科技支撑、技术咨询与服务、人才培养培训等工作。

  盟肉类协会:

  1.监督管理锡林郭勒羊、锡林郭勒羊肉等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2.组织开展与区域公用品牌建设有关的专家咨询、人才培训、技术推广、媒体宣传、品牌管理等工作,统筹协调会员间及行业内外各方利益关系。

  三、联席会议工作规则

  (一)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必要时可临时召开全体会议或部分成员单位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邀请其他部门和专家学者等参与有关事项的研究。

  (二)会议由召集人召集和主持。

  (三)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以会议纪要形式予以明确,文件由办公室起草。联席会议确定的工作,由责任单位牵头组织落实,相关成员单位支持配合。

  (四)联席会议的行文,涉及重大事项的由总召集人审定;一般性行文由品牌中心主要负责人审核;所有行文署“锡林郭勒盟区域公用品牌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名,由“锡林郭勒盟品牌建设促进中心”代章。

  (五)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履行职能,推进锡林郭勒盟区域公用品牌建设各项工作有序开展。

  附件:锡林郭勒盟区域公用品牌建设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名单

  附件:

  锡林郭勒盟区域公用品牌建设工作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名单

  总召集人:侯志民   副盟长    

  副召集人:王     行署副秘书长              

       盟工商联副主席、品牌建设筹备组负责人

      员:彭邵芬   盟委宣传部副部长

                岳宝忠   盟工信局副局长

                     盟科技局四级调研员              

  青秀江   盟财政局副局长

                阿拉腾苏和 盟农牧局副局长

                布仁巴雅尔 盟商务局副局长

                阿拉腾那布其 盟文体旅游广电局副局长

                王晓春   盟市场监管局四级调研员     

                李雪青   盟工商联副主席                

                雅梅     锡林郭勒职业学院组织部部长

                包萌     锡林郭勒盟肉类协会会长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盟品牌建设促进中心,盟品牌建设促进中心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