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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动物调入监督管理的公告

2021-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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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加强全盟动物疫病防控工作,防止发生输入性重大动物疫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内蒙古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2018年第2号》《农业农村部跨省调运种用、乳用动物产地检疫规程》《农业农村部关于推进大东北免疫无口蹄疫地区建设指导意见》《农业农村部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现就加强动物调入监督管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凡拟调入我盟进口动物的企业或个人,调入之前须向目的地旗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旗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批准后向盟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备。进口动物须符合中国与输出国政府签订的动物检疫条款和检疫要求,并有《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和进口合同、报关单、检测报告单、交接单等相关材料。在动物运抵后24小时内(动物卸车前)向所在地旗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由旗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派兽医专业人员(官方兽医)现场查验动物健康状况和有关材料,逐一核对双耳标信息,登记备案(查),并监督隔离观察(大中型动物45天、小型动物30天),隔离观察期满经检疫合格后方可混群饲养;不合格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凡从区外运载动物、动物产品车辆进入我盟时,须经指定通道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太仆寺旗三号地、多伦县大河口或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指定通道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接受监督检查、信息登记、车辆消毒和签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接收未经指定通道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检查、消毒、签章输入的动物和动物产品。

  三、凡从区外调运供种用、乳用及其精液、胚胎、种蛋进入我盟的,调出地须为无规定疫病的省区,拟调运人填写《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表》,提供种用、乳用动物实验室检测疫病种类的检测报告(疫病名录详见附件),办理检疫审批。货主凭检疫审批手续、输出地《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经指定通道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查证验物、车辆消毒、签章后进入。到达目的地后,货主或者承运人应当在动物运抵后24小时内(在动物卸车前)向所在地旗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由旗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派兽医专业人员(官方兽医)现场查验动物健康状况和有关手续、信息登记,监督隔离观察(大中型动物45天、小型动物30天),隔离观察期满经检疫合格后方可混群饲养;不合格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凡跨盟市调入种用、乳用、饲养动物的,调运人须持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及实验室检测报告(疫病名录详见附件)。到达目的地后,货主或者承运人应当在动物运抵后24小时内(在动物卸车前)向所在地旗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在旗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派兽医专业人员(官方兽医)现场监督检查、信息登记后,由畜主单独分群饲养观察(大中型动物45天、小型动物30天),观察期满无异常情况的方可混群饲养,如有异常情况及时向旗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

  五、凡供屠宰用动物进入我盟的,必须“点对点”调运到屠宰场,调运途中不得卸载,否则一律视同违法调入动物的行为进行处理。

  六、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种用、乳用动物实验室检测疫病种类

  2.非种用、乳用动物实验室检测疫病种类

  种用、乳用动物实验室检测疫病种类

  种牛:口蹄疫、布鲁氏菌病、牛结核病、副结核病、牛传染性鼻气管炎、牛病毒性腹泻/黏膜病、牛结节性皮肤病。

  奶牛:口蹄疫、布鲁氏菌病、牛结核病、牛传染性鼻气管炎、牛病毒性腹泻/黏膜病、牛结节性皮肤病。

  种羊:口蹄疫、布鲁氏菌病、蓝舌病、山羊关节炎脑炎、小反刍兽疫。

  奶山羊:口蹄疫、布鲁氏菌病、小反刍兽疫。

  精液和胚胎:检测其供体动物相关动物疫病。

  种马:马传染性贫血、马鼻疽、非洲马瘟。

  种猪: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圆环病毒病、布鲁氏菌病、非洲猪瘟。

  种鸡:高致病性禽流感、新城疫、禽白血病、禽网状内皮组织增殖症。

  种鸭:高致病性禽流感、鸭瘟。

  种鹅:高致病性禽流感、小鹅瘟。

  非种用、乳用动物实验室检测疫病种类

  牛(奶牛):口蹄疫、布鲁氏菌病、牛结核病、牛结节性皮肤病。

  羊、奶山羊:口蹄疫、布鲁氏菌病、小反刍兽疫。

  马:马传染性贫血、马鼻疽、非洲马瘟。

  猪: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布鲁氏菌病、非洲猪瘟。

  鸡、鸭、鹅:高致病性禽流感。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室秘书二科         2021年1月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