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行署有关委、办、局,内蒙古煤监局锡林郭勒监察站:
《全盟煤矿安全生产大排查工作方案》已经行署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组织实施。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室
2021年1月31日
全盟煤矿安全生产大排查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落实李克强总理在1月23日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上的重要批示,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近期四起煤矿事故的通报》(安委办函〔2020〕82号)和自治区安委会有关要求,行署决定在全盟开展为期两个月的煤矿安全生产大排查,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批示,紧紧围绕煤矿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对照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近期四起煤矿事故通报要求,深入开展全盟煤矿安全生产大排查,进一步强化风险防控意识,彻底消除问题隐患,确保春节和全国两会期间煤矿生产安全持续稳定。
二、排查时间
2021年2月1日至3月31日。
三、排查内容
(一)违法违规生产建设方面。重点检查煤矿企业是否存在“五假五超”(假整改、假密闭、假数据、假图纸、假报告;超层越界、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证照超期)和隐瞒作业地点、作业人数、瞒报谎报事故以及不具备法定办矿条件、不经批准擅自复工复产、拒不执行监管指令等违法违规行为。
责任单位: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盟能源局、自然资源局、内蒙古煤监局锡林郭勒监察站。
(二)外委施工单位安全管理方面。重点检查煤矿企业执行《煤矿整体托管安全管理办法(试行)》情况;是否存在未将外委施工单位纳入煤矿统一安全管理体系,层层转包、违法转包、以包代管,外委作业设备与煤矿设计选型不一致,车辆未定期检测检验,从业人员培训不到位入职即上岗等问题。
责任单位: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盟能源局、内蒙古煤监局锡林郭勒监察站。
(三)技术管理方面。重点检查相关技术措施不落实,冒险组织生产建设行为;井工煤矿瓦斯、通风、顶板、防治水、防灭火、煤尘防治、监测监控系统运行等情况;露天煤矿边坡、机电运输、爆破管理等情况;接续紧张煤矿违规缩小平盘宽度、合并台阶导致滑坡重大风险等问题。
责任单位: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盟能源局、内蒙古煤监局锡林郭勒监察站。
(四)安全风险意识方面。重点检查国家法律法规、上级部门工作部署要求落实情况;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落实情况;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等情况。
责任单位: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盟能源局。
(五)停产停建煤矿方面。重点检查安全技术措施制定及落实情况;停产停工矿井通风、排水设施检查维护、瓦斯检查和安全监控系统安装维护等情况;停产停建煤矿未经批准擅自复工、私挖滥采等情况。
责任单位: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盟能源局、内蒙古煤监局锡林郭勒监察站。
(六)节日应急值守方面。重点检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21年元旦春节期间有关工作的通知》、《内蒙古自治区安委办关于切实做好岁末年初安全防范的紧急通知》情况;煤矿春节期间值班值守、领导带班、重要岗位24小时值守安排及信息报告制度、应急准备等情况。
责任单位: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盟能源局。
四、排查方式和阶段安排
按照分级属地监管原则,盟级检查央企煤矿,旗县市(区)检查其他煤矿,采取联合检查方式,春节前完成第一轮检查,全国两会前完成第二轮检查。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迅速进行安排部署。全面落实“一岗双责”和“三个必须”要求,压紧压实属地政府领导责任、部门安全监管责任、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各产煤旗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高度重视,把煤矿安全生产大排查作为深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的有力抓手,主要领导要亲自安排部署,分管领导抓好督导落实,确保按时高质量完成排查工作。各级煤矿监管部门要对所属监管煤矿进行全面检查,严格执行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和矿山安全举报奖励制度等,做好《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宣贯工作,指导各煤炭企业制定疫情防控方案并做好防控工作。煤矿企业要全面对标对表自查自改,建立问题整改台账,及时整改到位,对重大隐患的治理要逐项检查,逐项整改,及时进行“回头看”、再检查,切实做到排查认真、整治坚决、成果巩固,确保隐患排查整治收到实效。
(二)分类施策,严格管控高风险矿井。正常生产建设煤矿特别是井工煤矿要严格落实“八定”措施,严禁超能力生产,严禁上级公司违规超能力下达产量指标。长期停工停产煤矿要在各井口安装视频监控、对主要提升运输设备上电子封条,严防明停暗开、日停夜开。通风排水人员下井时,必须由矿领导带班。煤矿复工复产必须严格履行签字手续;复工复产煤矿需要整改隐患的,必须限定作业范围、作业人员、作业时间,明确负责人,制定安全措施,否则不得开工作业。盟能源局要采取“四不两直”、明察暗访方式开展突击抽查。
(三)保持高压态势,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对3个月内2次发现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煤矿,依法提请有关人民政府予以关闭,并对违规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依法依规采取约谈、问责、公开曝光以及列入联合惩戒和黑名单等措施;对涉嫌安全生产犯罪的违法案件,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集中攻坚治理,建立煤矿安全生产长效机制。要及时对整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总结分析,推广制度性成果,建立健全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的长效机制,有效规范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工作,推动全盟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向好。排查工作结束后,各地、各部门要形成专项排查报告报盟能源局,由盟能源局汇总形成总体报告报盟委、行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