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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室转发盟金融工作办公室等三部门关于金融支持民营企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2019-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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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盟直各部门,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行署2019年第3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盟金融工作办公室、人民银行锡盟支行、锡林郭勒银保监分局制定的《锡林郭勒盟金融支持民营企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室

2019年5月14日                    

 

 

 

锡林郭勒盟金融支持民营企业

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盟金融工作办公室、人民银行锡盟支行、

锡林郭勒银保监分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加大金融对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支持力度,着力解决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在落实好国家、自治区相关金融支持政策的同时,结合我盟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盟委、行署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树立新发展理念,坚持问题导向、需求导向,着力破解民营经济发展融资瓶颈制约,推动民营经济提质转型,为我盟民营经济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以解决问题为导向。聚焦民营市场主体反映最集中、最迫切的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明确攻坚重点,找准努力方向,制定政策措施,增强工作的针对性、操作性和有效性,让民营企业切实拥有更多获得感。

(二)坚持以扩容提质为目标。着眼于扩大总量、提高质量、增强活力、提升竞争力,积极培育壮大市场主体,推动科技创新,强化品牌创建,加快转型升级,不断提高民营经济规范化水平。

(三)坚持以工作创新为路径。在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决定性作用的同时,强化政府引导作用,积极推动制度、政策、平台、服务、环境创新,形成一批新思路、新抓手、新平台、新路径和新经验,助推民营经济创新发展、绿色发展和高质量发展。

(四)坚持以压实责任为保障。建立健全协调推进机制,实行目标管理,逐项分解任务,明确责任分工,把握进度节奏,层层传导压力,形成部门单位各负其责、上下协调联动的整体工作合力。

三、政策措施

(一)扩大民营经济信贷投放。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综合分析民营企业经营与风险状况,不盲目停贷、压贷、抽贷,重点支持暂时遇到流动性困难但有市场、有前景、有技术、有竞争力的企业。贷款审批环节中不得对民营企业设置歧视性要求,同等条件下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贷款利率和贷款条件保持一致。加大对龙头民营企业的信贷支持,稳定上下游企业生产经营。落实国家普惠金融政策,努力实现单户授信总额1000万元及以下民营企业贷款增速高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贷款企业户数高于上年同期水平,提升民营企业融资获得感和满意度。

(二)提高民营企业融资质效。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建立健全普惠金融服务专营机构,结合我盟民营企业生产经营特点,简化授信、审批程序,进一步下沉经营重心,提高贷款需求响应速度和审批时效。建立对民营企业“敢贷、愿贷、能贷”的长效机制,创新产品和服务模式,对有市场、有前景、技术有竞争力的优质企业多发放中长期贷款和信用贷款,给予利率优惠。依托产业链、供应链核心企业,开发轻资产、免抵押的特色金融产品。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民营企业与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对接,推动应收账款质押贷款业务扩面增量。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依托银税互动平台等大数据应用,发放信用贷款。优化贷款期限管理,综合运用年审制贷款、循环贷款、分期偿还本金等方式减轻企业负担。在风险可控前提下,鼓励“无还本续贷”业务模式,要提前一个月主动对接续贷需求,切实降低民营企业贷款周转成本。鼓励保险机构创新保险产品,发挥为民营企业融资的增信作用。

(三)拓展民营企业融资渠道。用足用好国家对贫困地区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新三板挂牌、发行债券等绿色通道政策。修订完善我盟推进企业上市挂牌奖励政策,引导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融资。加大与自治区股权交易中心的对接力度,支持民营企业通过区域股权市场实现融资。支持民营企业市场化、法治化债转股。积极争取国家、自治区各类政府产业投资基金支持,设立盟级子基金,通过股权、债权投资,支持有辐射带动作用的重点民营企业发展壮大。积极争取保险资金对民营企业的直投业务。

(四)降低民营企业融资成本。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严格执行“七不准”“四公开”和“两禁两限”要求,落实金融服务收费减免政策。银行在授信审批过程中要简化抵质押物评估、公证等程序性要求,鼓励银行主动承担评估、抵押登记、公证等附加费用。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制定具体的利率下降目标,除贷款利息外,不得向民营企业收取贷款承诺费、资金管理费和违规收取财务顾问费、咨询费,不得在贷款中搭售理财、保险产品或附加存贷挂钩等条件。

(五)推进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推动空白旗县政府出资组建国有融资担保公司,实现县域全覆盖。争取与自治区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合作,构建自治区、盟、旗县市(区)三级联动融资担保联合体,提升担保能力,分散担保风险,逐步调降担保费率,对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的民营企业收取的担保费率原则上不超过1%,对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以上的小微企业收取的担保费率原则上不超过1.5%。深化银担合作,构建长期、公平、诚信、互惠的合作模式,落实国家融资担保业务风险分担比例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承担的风险责任比例不低于20%。充分利用创业担保贷款政策,向符合条件的未获得过贷款的创业小微企业、小微企业主、个体工商户、网络客户等提供贷款服务,享受就业创业担保和贷款贴息等扶持政策。积极争取自治区助保金贷款引导资金支持,引导民营企业加入助保贷企业群,合理降低申贷条件和贷款利率,扩大助保金贷款业务规模。

(六)纾解民营企业流动性困境。加强与内蒙古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合作,建立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盟金融办、贷款银行和民营企业四方会商机制,依托自治区设立的企业流动性风险防控基金,为还贷暂时出现困难的优质民营企业提供过桥资金,重点解决我盟产业化龙头企业、就业大户、战略性新兴产业融资困难;依托企业纾困发展基金,纾解上市公司股票质押和企业债券到期兑付风险。

(七)完善金融机构监管评价。加强差别化监管,引导金融机构把业绩考核同支持民营经济发展挂钩,提高对民营企业授信业务的考核权重和风险容忍度。对个别贷款利率定价明显高于当地同类机构平均水平的银行机构,适当强化监管工作要求。深化落实金融机构服务民营企业尽职免责办法及标准,降低利润指标考核权重,增加贷款户数考核权重,提高从业人员积极性。加强对贷款资金流向的监测,做好贷中贷后管理,确保贷款资金真正用于支持民营企业和实体经济。把金融机构支持民营企业工作内容纳入全盟金融工作考评指标体系,并在行政事业单位对公账户开设、财政性存款安排等方面给予倾斜。

(八)完善金融配套服务。建立民营企业融资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及时向各家金融机构推送。深入落实《锡盟政金企协同推进金融“保项目、入园区、进企业、下乡村”行动方案》(锡金办发﹝2019﹞8号),开展丰富多样的政金企对接活动。各金融机构结合自身战略定位和发展重点,确定重点服务对象,制定专项支持方案,开辟绿色通道,指定专人负责对接,确保民营企业得到差异化金融服务。加强与抵押品管理公司的合作,扩大贷款抵质押物范围。加大对金融服务民营经济政策举措的宣传力度,营造金融服务民营经济发展的良好氛围。综合运用经济、法律、行政、舆论等手段,精准打击各类恶意逃废金融债务行为,维护金融债权安全。

四、组织保障

(一)强化组织推动。建立金融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联席会议”),负责统筹协调全盟金融支持民营经济发展工作,研究制定金融支持民营经济政策措施,指导和督促各金融机构推进支持民营经济发展工作;盟金融工作办公室、人民银行锡盟中心支行和锡林郭勒银保监分局要加强对有关工作的统筹协调。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盟金融办,负责联席会议组织、协调、联络等各项日常工作。

(二)强化责任落实。各金融部门要在本实施意见发布之日起1个月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分解细化所承担任务,逐项明确牵头领导和负责人,拿出时间表和路线图,采取具体措施行动,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各项工作落实。各责任单位每季度要向盟金融工作办公室、人民银行锡盟中心支行和锡林郭勒银保监分局报告工作进展和任务落实情况。

(三)强化督导考核。由盟金融工作办公室会同人民银行锡盟中心支行、锡林郭勒银保监分局及有关部门对本实施意见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及时掌握工作进展情况,强化评估问效,推动各项工作有序开展。对金融支持民营企业的督导考核结果,作为全盟金融工作考评表彰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