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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绿色矿山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2021-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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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盟各委、办、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现将《锡林郭勒盟绿色矿山建设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

                                             2021年1月13

  

 

 锡林郭勒盟绿色矿山建设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我盟绿色矿山建设,促进矿产资源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资源高效利用相协调,实现矿业开发绿色、健康、持续发展,按照《关于加快建设绿色矿山的实施意见》(国土资规〔2017〕4号)及《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绿色矿山建设方案的通知》(内政发〔2020〕18号)要求,结合我盟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重要意义

  锡林郭勒盟矿产资源丰富,是国家重要的煤电和有色金属资源基地。矿业经济在全盟经济社会发展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为我盟经济社会发展和提升人民生活水平做出了突出贡献。同时,也要看到,我盟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总体上比较传统粗放,严重影响着矿山生态环境和矿业可持续发展。全面建设绿色矿山,是顺应时代发展、回应社会关切的紧迫任务,也是实现矿业转型发展、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更是推进矿业领域生态文明建设的重大举措,对于实现我盟矿业经济转型升级、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打造祖国北疆亮丽风景线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内蒙古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将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导向贯穿于矿产资源规划、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全过程,全力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引领和带动矿业绿色发展、高质量发展,为建设我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作出积极贡献。

  (二)总体目标。

  构建政府主导、部门协同、三级联创的工作机制;落实国家和自治区两级绿色矿山标准体系制度;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加快绿色矿山建设进程。全盟新建矿山要按照绿色矿山标准进行建设;生产矿山要按照绿色矿山建设标准加快改造升级,尽快达到绿色矿山建设标准;停产矿山要按照“停产不停治”的原则,依据绿色矿山建设要求,有计划地进行整改,限期达到绿色矿山建设标准。

  到2023年底前,全盟矿山总体达到绿色矿山建设基本条件,资源集约节约利用水平显著提高,矿山生态环境得到有效保护,矿区土地复垦水平全面提升,矿业步入绿色可持续发展的良性循环轨道,基本建成节约高效、环境美丽、矿地和谐的绿色矿山发展新模式。不符合绿色矿山建设标准的矿山企业依法逐步退出市场。

  三、重点任务

  (一)健全完善锡林郭勒盟绿色矿山规划体系。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绿色矿山建设方案的通知》(内政发〔2020〕18号)精神,结合《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矿山环境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字〔2020〕56号)要求,修改完善《锡林郭勒盟绿色矿山建设规划(2018—2035年)》,严格执行以依法办矿、规范管理、综合利用、技术创新、节能减排、环境保护、土地复垦、社区和谐、企业文化等为主要内容的绿色矿山建设规划,高标准地开展绿色矿山建设。各旗县市(区)要结合实际情况,编制本地区绿色矿山建设规划,将辖区内生产矿山、新建矿山以及停产矿山全部纳入规划,统一管理、统一实施。(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盟自然资源局牵头,盟生态环境局、发改委、工信局、水利局、应急管理局、林草局、能源局、市场监管局等部门配合)

  (二)打造绿色勘查示范工程。

  牢固树立绿色勘查理念。鼓励和支持现有财政及社会出资的地质勘查项目积极申报部、自治区级绿色勘查示范项目。加大对勘查项目的监督检查,自然资源部门牵头,与林草、生态等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对绿色勘查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鼓励企业加大勘查投入,严格执行完成最低勘查投入标准,采用先进的技术、方法、工艺和设备进行地质勘查工作,有效减少对地表植被的扰动和破坏,推动地质勘查高质量发展;严格按照《绿色地质勘查工作规范》要求开展勘查工作,组织相关部门对绿色勘查项目初步验收,验收合格后提交上级相关部门验收。(盟自然资源局牵头,财政局、林草局、生态环境局等部门配合)

  (三)严格新建矿山准入标准。

  所有新设立矿山执行绿色矿山标准建设,新建矿山全部按照绿色矿山标准进行规划、设计、建设和运营管理。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根据自治区有关要求,将绿色矿山建设标准纳入企业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新立采矿权出让过程中,对照绿色矿山建设要求和相关标准,在出让合同中明确开发方式、资源利用、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等相关要求及违约责任。对未履行采矿权出让合同中绿色矿山建设任务的,按规定追究违约责任。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严格矿山环境影响评价的监督检查,监督企业把生态保护措施落实到位,矿山“三废”得到有效处理,污染物排放达标。

  能源部门负责:合理控制新增煤炭产能,严格执行煤矿项目准入规模要求。梳理全盟已批复煤炭矿区内项目执行情况,确保新建矿山原煤入选率达到绿色矿山建设相关要求。

  水利部门负责:严格审查矿山水土保持方案,确保地下水取用平衡和水土流失可控。

  工信部门负责:严格矿山建设项目核准、备案,指导推动新建矿山开展尾矿综合利用工作。

  林草部门负责:严格把控新建矿山是否占用草原,确保草原征占用审核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严格审查矿山安全设施设计,监督企业落实安全措施,确保矿山安全生产。

  (四)推进在期生产矿山达标建设。

  全面推进在期生产矿山的绿色矿山建设,加快矿山企业技术改造,督促44家生产矿山企业尽快达到绿色矿山建设标准。其中2021年,全盟计划建成绿色矿山14家(详见附表1);2022年,全盟计划建成绿色矿山14家(详见附表2);2023年,全盟计划建成绿色矿山16家(详见附表3)。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根据《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要求,按照“谁破坏,谁复垦”的原则,严格落实矿山企业地质环境治理和绿色矿山建设的主体责任,全面推进生产矿山的绿色矿山建设。加大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综合利用率的监管力度,督促企业按要求实现国家、自治区规定的标准。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加强废气、废水污染物达标排放和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确保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

  工信部门负责:加强生产矿山尾矿综合利用工作的指导和推动,大力推广先进的开采技术方法。

  水利部门负责:监督核查水土保持工程建设、执行等情况,确保地下水取用平衡和水土流失可控。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监督企业落实安全措施,确保矿山安全生产。

  能源部门负责:鼓励已建成煤矿建设与其规模相适应的选煤厂,提高原煤入选率。控制煤矿新增产能,煤矿产能确需增加的,应依法取得相应环保、水保等相关手续。从严管理煤矿开采方式变更,按照生态优先原则,科学合理发展利用煤炭资源,提高煤矿安全生产水平和资源回收率。

  (五)督促在期停产矿山限期整改。

  各旗县市(区)要对辖区内停产矿山的绿色矿山建设情况进行全面排查,并根据排查结果,在本地区的绿色矿山建设规划中,逐个矿山制定整改措施、明确年度建设任务和建成时限。同时督促停产矿山制定绿色矿山建设计划,加大建设力度,确保按建设计划完成年度建设任务,到2023年底前全部达到绿色矿山建设标准。未完成年度建设任务的,启动公益诉讼,在规划期内未达到绿色矿山建设标准的停产矿山,依法依规逐步退出市场。(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牵头,盟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工信局、水利局、应急管理局、林草局、能源局等部门配合)

  (六)加快历史遗留无主废弃采坑治理。

  由盟自然资源局统一组织,对各旗县市(区)要对辖区内所有历史遗留无主废弃采坑进行全面排查,各地区制定历史遗留无主废弃采坑治理计划,集中力量开展治理工作,确保到2023年底,所有历史遗留无主废弃采坑全部治理到位。(盟自然资源局牵头,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盟财政局配合)

  (七)推动矿地和谐发展。

  研究完善资源开发利益分配机制,维护矿区居民利益和矿山企业合法权益。建立地方政府、群众代表与企业议事协调机制,明确负责矿地矛盾排查和协调处理的机构和人员,及时妥善解决各类矛盾。矿山企业依法规范开采,自觉履行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矿山企业要大力支持地方基础设施建设,改善矿区及周边生产生活环境,组织就业培训,优先安排矿区周边居民就业,积极开展帮扶救助等惠民活动;采取劳务委托、工程承包等方式,支持所在地区苏木乡镇、嘎查村发展壮大集体经济。矿山在生产过程中,及时优化调整影响社区生活的生产作业,减少对群众生活的影响,要充分尊重当地的文化生活习俗。(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牵头,盟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发改委、工信局、财政局、水利局、应急管理局、林草局、能源局、市场监管局、人社局等部门配合)

  四、工作步骤

  矿山企业是绿色矿山建设的责任主体,要严格按照绿色矿山建设标准和规划实施矿山升级改造,按时完成绿色矿山建设任务。全国绿色矿山名录遴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程序评估确定。

  (一)自评工作。

  拟申请纳入自治区绿色矿山名录的矿山在企业完成绿色矿山建设任务后,于每年7月底前向所在地旗县市(区)自然资源部门提交申报表和自评报告。

  (二)第三方评估工作。

  旗县市(区)自然资源部门受理矿山企业绿色矿山申报资料后,于每年8月底前,会同同级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林草和水利等部门,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现场核查评估。第三方评估机构组织开展绿色矿山评估时应当从绿色矿山专家库中选用评估专家组成员。根据矿山的采选矿设置和生产规模,至少包含采矿、水工环、环境保护相关专业专家各1名,如矿山有选矿,还应当包含选矿工程专业专家1名,大中型矿山评估专家不少于7名,小型矿山评估专家不少于5名。第三方评估机构应当在绿色矿山评估时对企业提交的申报表和自评估报告等申报材料认真审查,对绿色矿山建设情况进行全面的实地核查,形成绿色矿山评估专家意见表和第三方评估报告。矿山的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选矿回收率、废水处置率、废气处置率、选矿废水循环利用率、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等单项核心指标必须达到绿色矿山建设相关行业规范或标准要求。

  (三)公示公告。

  通过绿色矿山第三方评估的矿山企业,经所在地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同意,由旗县市(区)自然资源部门上报盟自然资源局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盟自然资源局上报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纳入自治区绿色矿山名录,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有异议的,由矿山所在地旗县市(区)自然资源部门组织相关部门(或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实地核查,提交核查结论。

  盟自然资源局每年选取一定数量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的绿色矿山申报进入全国绿色矿山名录。

  监督管理。

  1.社会监督。纳入绿色矿山名录的矿山企业应当在每年3月底前,将上一年度绿色矿山建设情况和本年度的建设计划等相关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建立重大环境、安全和社会风险事件申诉回应机制,及时受理并回应所在地民众、社会团体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诉求。

  2.部门监督。盟、旗两级自然资源部门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对已纳入绿色矿山名录的矿山企业进行监督检查,确定抽查对象,盟级抽查比例不低于10%,旗县抽查比例不低于20%。在自治区绿色矿山评估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开展实地检查,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告。对于检查过程中,发现矿山企业存在:1.完成闭坑、政策性关闭的;2.采矿证注销或吊销的;3.监督检查不合格且一年内整改仍未达到绿色矿山建设要求的;4.采矿权人和第三方评估机构弄虚作假纳入绿色矿山名录的;5.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等原因或被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认定不宜继续纳入绿色矿山名录的,由所在地旗县市(区)自然资源部门逐级上报至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将其移出自治区绿色矿山名录。

  被移出自治区绿色矿山名录的矿山企业,在达到绿色矿山建设要求后,应当重新向所在地旗县市(区)自然资源部门申报评估。两次被移出自治区绿色矿山名录的矿山企业,旗县市(区)自然资源部门原则上不再受理其绿色矿山名录的申报。

  五、政策措施

  鼓励全盟矿山企业争创绿色矿山。纳入国家或自治区绿色矿山名录库的矿山企业,可按照规定享受相关政策优惠。各部门在办理相关手续时,优先办理,开辟绿色通道,专人盯办,集中审查。

  (一)自然资源支持政策。

  1.矿产资源支持政策。对实行总量调控矿种的开采指标、矿业权投放,符合产业政策和矿山发展规划的,优先向绿色矿山安排。

  2.土地利用规划计划保障。各旗县市(区)在国土空间规划调整完善中,要将绿色矿山建设项目纳入规划重点项目清单,并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优先保障新建、改扩建绿色矿山合理的新增建设用地需求。

  3.降低用地成本。对于采矿用地,依法办理建设用地手续后,可以采取协议方式出让、租赁或先租后让,可以依据矿山生产周期,结合采矿权出让年限,灵活确定租赁和出让年限。

  4.支持绿色矿山企业复垦盘活存量工矿用地。支持绿色矿山及时复垦盘活存量工矿用地,并与新增建设用地相挂钩;对矿山依法开采造成的农用地或其他土地损毁且不可恢复的,按照土地变更调查工作要求和程序开展实地调查,经专报审查通过后纳入年度变更调查,其中涉及耕地的,据实核减耕地保有量,但不得突破各地控制数上限,涉及基本农田的要补划。

  (二)财税支持政策。

  修订相关财政及项目规范标准,允许将绿色勘查技术应用的新增费用及工作区环境恢复治理费用纳入项目预算。盟财政局、自然资源局按照盟行署《关于进一步加强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锡署发〔2020〕77号)要求,探索建立《锡林郭勒盟绿色矿山建设奖励资金管理办法》,从全盟露天煤矿排土场出让收益中按照一定比例计提资金,统筹用于开展全盟绿色矿山建设和历史遗留无主废弃采坑治理工作。根据矿山企业绿色矿山建设投入、环境治理面积、创新投入等情况,进行综合分级,每年选取一定数量的高标准绿色矿山向自治区推荐,积极争取自治区奖补政策,激发矿山企业开展矿山环境综合治理和绿色矿山建设的积极性、主动性。

  (三)绿色金融扶持政策。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研发绿色矿山特色信贷产品,加大对绿色矿山建设的信贷投放。将对绿色矿山建设工作的金融支持列入金融机构考评办法考核内容。将绿色矿山信息作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信贷业务和其他金融机构提供服务的重要指标依据。将绿色矿山信息纳入企业征信系统,作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信贷业务和其他金融机构提供服务的重要指标依据。支持政府性担保机构探索设立结构化绿色矿业担保基金,为绿色矿山企业和项目提供增信服务。鼓励社会资本成立绿色矿业产业基金,为绿色矿山项目提供资金支持。推动符合条件的绿色矿山企业在境内上市挂牌融资。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将绿色矿山建设工作列为盟生态环境建设领导小组的专项工作,由行署分管副盟长具体负责,盟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能源局、工信局、财政局、发改委、公安局、林草局、水利局、人社局、应急管理局、检察分院等部门参加,负责统筹指导全盟绿色矿山建设工作,协调解决绿色矿山建设中遇到的重大问题。专项工作协调办公室设在盟自然资源局。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将绿色矿山建设作为改善生态环境、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和推动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重要工作,成立相应组织领导机构,建立沟通协调机制,编制旗县级绿色矿山建设工作方案,提出具体工作措施,明确工作指标和年度计划,督促落实绿色勘查和绿色矿山建设,做好日常监督管理,切实将压力传导到位、责任分解到位、任务落实到位。

  )加考核问责力度。

  盟直相关部门对各旗县市(区)绿色矿山建设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每年度进行“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同时加强日常监管,将各地落实情况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制定相应的绿色矿山建设考核办法,加大对相关部门主要目标指标、重点任务、重大政策等落实情况的考核力度。对绿色矿山建设失职失责的部门,将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予以问责。

      对于限期未达到绿色矿山建设标准的企业,各旗县市(区)职能部门联合对其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逾期未完成的,各旗县市(区)职能部门暂停受理其矿业权延续、变更等申请。对拒不履行绿色矿山建设任务的企业,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严格按照“绿则存、不绿则退”的原则,组织公安等部门依法予以关闭,并对其生态环境损害行为提起公益诉讼,监督其完成治理。

  )加强宣传报道。

  充分利用绿色矿业发展服务平台及网络、电视、报纸、微信等媒体资源,广泛宣传绿色矿山建设典型经验和进展成效,加强舆论宣传引导,提高全社会特别是矿山企业对绿色矿山建设的思想认识,使社会各界了解绿色矿山,积极支持和参与绿色矿山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