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盟各委、办、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关于统筹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部署,切实做好我盟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住房公积金管理政策落实和优化服务工作,按照《自治区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3部门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住房公积金管理服务工作意见的通知》(内政办发〔2020〕5号)要求,现提出如下贯彻落实意见。请各地结合工作实际,一并抓好贯彻落实。
一、全面恢复住房公积金服务,做好营业场所人员防护、体温检测和清洁消毒。结合实际实行预约办理和错峰办理,减少人员聚集。引导缴存人通过手机APP途径办理退休、解除劳动关系、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销户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
二、受疫情影响,企业可按规定申请在2020年6月30日前缓缴住房公积金,缓缴期间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职工正常提取住房公积金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企业在与职工充分协商的前提下,可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低缴存比例不低于国家政策规定的5%。受疫情影响,未能按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和个人(含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说明情况并在7月31日前补缴后视同正常缴存,不影响个人提取住房公积金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三、疫情防控期间,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积金,因贷款合同到期未能及时办理的,可以顺延至2020年6月30日前。将新冠肺炎纳入大病提取住房公积金范围,患者可按相关政策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补贴治疗费用。
四、对因感染新冠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人员、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人员、一线医务人员、参加疫情防控人员以及受疫情影响的职工、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在2020年2月19日至2020年6月30日期间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能正常还款的,不作逾期处理(应还逾期贷款本息宽限至2020年7月20日,7月21日起执行原住房公积金逾期贷款管理相关规定)。申请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的业务办理期限在疫情防控期间到期的,可顺延至2020年6月30日。